发送虚假网站截图,诱骗被害人登录假网站。短短两个月,20岁出头的张云飞和李冬冬,利用这种方式窃取了23名淘宝店家支付宝账户内的钱款。
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张云飞、李冬冬有期徒刑11年、10年,分别并处罚金20万元。两人的辩护人认为,此案不是盗窃是诈骗,并以此为由提起上诉。近日,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对于盗窃诈骗之争给予回应。
“山寨”支付宝窃卖家钱财
通过网上聊天,张云飞得知有一种木马软件可以专门骗取支付宝账户和密码,他立即学会了所有程序,并买下木马软件,拉上同伴李冬冬一起,准备大干一场。
虚假网站、淘宝旺旺号、白金代理网络加速器软件、foxmail电子邮箱,这是行动前的准备。
2012年1月19日16时许,张云飞和李冬冬在陕西租住的房屋内,与身在天津的淘宝店主马某网聊,并拍下其经营网店内的商品,在网上支付货款时,两人利用木马软件,发送假网站截图、假邮件、假链接。马某误以为是支付宝账号被冻结,淘宝官网发来提醒,于是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中招”,她登录到张云飞和李冬冬设计好的“山寨版”支付宝官方信息网页,输入自己的支付宝信息,不知不觉中支付宝账号、登录密码和验证码就被窃取了。
很快,张云飞、李冬冬将该账户内的14.7万余元用于购买中国联通网上营业厅的手机充值卡,并迅速售出平分钱财。
由于准备充足、手段高明,二人屡试不爽。2011年12月至2012年1月间,他们以相同方式窃取其他22名淘宝店家7万余元。
盗窃还是诈骗成定案关键
盗窃还是诈骗,是对于案件定性问题的争议点。两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应定为诈骗罪,而法院则自始至终坚持认定为盗窃罪。
天津一中院在二审判决书中认为,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在于,前者是行为人在被害人未察觉的情况下,秘密窃取被害人的财物;后者是被害人受到行为人的欺骗,基于错误的认识自愿交出财物。
案件中,两被告人窃取支付宝账户内的钱款是在被害人不知晓情况下秘密进行的。而对于被害人,虽然存在被诱惑情形,但其目的是为了解除对支付宝账户的监管,收取货款,并不是陷入错误的认识之后自愿交出钱款。因此,两被告人的行为属于盗窃罪。
采信电子证据法院显犹豫
“新型网络犯罪具有智能化、犯罪手段隐秘、传播快的特点,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广,这类案件的审理涉及到很多新问题。”承办法官张颖告诉记者,这起案件的审理尤其是定性,对于其他新型网络犯罪案件的审理可以起到指导、借鉴作用。“当然,并不是说因为这个案件就必须把这一类案件都定为盗窃罪,还是应该坚持具体案件具体审查。”
记者了解,这起案件的大部分证据都是电子证据。张颖解释说:“虽然只有截图、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但这些电子证据都有相应的勘验、搜查笔录、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相互佐证,所以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可以采信。”
据介绍,电子证据是新刑事诉讼法新增的一项。日常生活中,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等,都会留下电子踪迹,通过电子数据能够有效证实传统证据无法证实的案件事实。
然而,由于电子数据具有易剪裁、拼凑、篡改、添加等特点,司法机关在实际应用中往往表现出“犹豫”的态度。“电子数据是一个新内容,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是审查所有电子数据的关键。”张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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