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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巨人电商

在家下黄片被罚被拘暴露行政伦理问题

POST TIME:2020-10-25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简称前郭县。虽是蒙古族自治县,却不归内蒙管辖,而是隶属于吉林省松原市。对长期生活在南方的我来说,那是一个遥远又陌生的地方。

知道前郭,是在看过南都记者采写的一则新闻报道之后。南方都市报6月15日报道   近日,一名吉林省松原市的网友发帖说,自己因为下载黄片到电脑上看,被公安局拘留15天并处罚款3000元。该网友表示不服,向有关部门申请了行政复议。其称,事后有办案民警还在他的投诉网帖后发布了他的个人隐私。据南都记者查证,发布该网友姓名等个人信息的人确为该案办案民警。

转发图片没事,下载黄片有事。为什么有事?警方的处罚决定给出了答案。编号为“前公(治)决字[2012]第37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这样写的:顾某某在2011年12月20日到2012年2月27日间,使用计算机在互联网复制淫秽影片到自己电脑上供本人观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被处拘留15日、罚款3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原文是这样说的:“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依据该法条规定,有两类情况是属于应予治安处罚的行为,一是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的,二是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前者所谓复制,就是通过翻印(拍)、复印(写、录)等手段进行重复制作的行为,重复制作的对象是有形物品,例如内容淫秽的图书、报纸、杂志、画报(册)、录像(音)带、幻灯片、照片、激光唱片、影碟等;后者所谓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传播,即通过在线聊天如新浪UC、论坛、博客、微博、即时通信如腾讯QQ、即时消息如微软MSN、电子邮件等网络(互联网、局域网、远程网)工具,将文字、图片、音(视)频等淫秽信息发布、流传出去的行为。前郭警方认定顾先生的违法事实是“使用计算机在互联网复制淫秽影片到自己电脑上供本人观看”。在这里,警方“移花接木”、混淆概念,把法条界定的对淫秽物品的复制和计算机网络上的淫秽信息“揉合”在一起,然后“安”到顾先生身上,并据此作出了治安处罚。然而前郭警方似乎忘了,其处罚决定存在着不能“自圆其说”的地方。警方承认,顾先生下载黄片的目的是“供本人观看”,可下载黄片供自己观看并不为法律所禁止。而且,既然只是本人观看,就不会有对外“传播”的事实发生,传播至少是两个人以上之间的信息流动,而没有对外传播、扩散淫秽信息,也就不具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明定的违法情形,不具有违法情形,处罚的合法性及合理性也就“荡然无存”了。进一步分析,根据顾先生的表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和“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的规定,前述前郭县的行政处罚决定似应予以撤销才对。

当然要说前郭县的这位网民也是有问题的。他的问题是,没有很好地汲取“前人”的教训。稍早,是10年前,陕西延安就发生过夫妻在家看黄碟先被搜查后被刑拘的事情,一时引起全国轰动;2008年10月,河南南阳网警执行公务时,“顺带”检查某网民电脑,发现电脑中下载有一部淫秽视频,因而对该网民开出了1900元的罚单;2010年3月,四川宜宾一男子在家下载并观看淫秽物品被警方逮到,结果被处罚款3000元。有道是“历史常有惊人的相似之处”,只不过这相似的“历史”时间未免太短,重复的频率未免太高。下载、观看黄片,固然有些“低级趣味”,可如果范围只在个人电脑之内,而没有传播给特定或不特定人员,那也仅仅是低级趣味而已,警方动辄拘留、罚款“伺候”,实在是没这个道理。

不该拘的拘了,不该罚的罚了,难道是警方的法律业务不精所致?好像不能这样说。探究延安、南阳、宜宾、前郭等地发生的事情,警方对相关法律、法规条文其实是很熟悉的。可问题也许就出在“熟悉”上。正因为知道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办案民警才能够“驾轻就熟”地运用法律,不过并非正确地运用,而是模糊地运用,偷换概念地运用,说白了,就是怎么有利于“办案”及罚款,就怎么去运用。

这已经不是法律素养问题,而是行政伦理问题了。下载、观看黄片很危险,而之所以危险,就在于权利的肆意和随意。当严肃的法律被执法者滥用,还有谁敢“乱说乱动”,谁敢说莫名的处罚不会“不期而遇”呢?

在家看黄片,后果很严重,也很危险。危险来自于公权力。公权肆无忌惮,谁都很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