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做好淘宝、天猫,不了解相关经营规则怎么行?在这春暖花开的四月天,淘宝、天猫有进行一系列的调整,作为卖家这些你都注意到了吗?
一,天猫“延迟发货”规则调整
主要变更点:
(1)除“延迟发货”规则规定的特殊商品及特殊情形外,天猫发货时间从买家付款后的72小时内(物流揽件)缩短到48小时内(物流揽件);
(2)属于天猫特殊类目的商品的调整:因消费者对大家电类商品的时效性要求越来越高,故调整为不属于天猫特殊类目商品;
(3)新增:天猫商家在营销平台成交的订单,其发货时间要求以《营销平台商家管理规则》为准;
(4)新增:国庆假期(具体时间以法定公休假放假安排为准)期间付款的订单,除“延迟发货”规则规定的特殊商品及特殊情形外,商家需在买家付款后的72小时内发货。
变更时间:于2017年4月28日进行公示,2017年6月25日正式生效。
二,变更天猫招商相关规则
主要变更点:天猫将变更部分招商内容,同步更新《天猫2017年度入驻资质细则》、《保健食品入驻资质细则》、《普通膳食营养食品、特殊用途膳食食品入驻资质细则》、天猫2017年度软件服务年费缴纳、折扣优惠及结算标准。
变更时间:于2017年4月25日公示通知,将于2017年5月2日正式生效。
三,变更《天猫营销活动基准规则》
主要变更点:售后服务综合指标变更为:包括纠纷退款率、仅退款完结时长、退货退款完结时长、退款自主完结率四项指标的一个综合评估数据,取值范围为近30天;其中仅退款自主完结时长和退货退款自主完结时长两项综合为退款自主完结时长,退款自主完结时长综合分数会与仅退款和退货退款的占比相关。
变更时间:于2017年4月17日公示,将于2017年4月24日生效。
四,新增《天猫开新车服务规范》
主要变更点:天猫开新车服务是指买家在天猫购买带有“天猫开新车”标识的商品时,商家承诺买家所购商品将在承诺交车期内到达约定地点且已完成购置税缴纳、车牌办理及保险购买手续。
变更时间:于2017年4月13日进行公示,将于2017年4月20日正式生效。
五,新增《天猫店铺经营主体变更规则》
主要变更点:
根据现主体和新主体的公司性质,目前可支持以下四种类型的主体变更:
(1)现主体和新主体均为品牌商体系内公司,且控制关系存续6个月及以上;
(2)现主体为品牌代理商,新主体为品牌商体系内公司;
(3)现主体为品牌商体系内公司,新主体为经天猫备案公示的星级运营服务商;
(4)现主体为品牌代理商,新主体为经天猫备案公示的星级运营服务商。
变更时间:于2017年4月12日进行公示,将于2017年4月19日正式生效。
六,新增《30天质保服务规范》
主要变更点:
(1)确定从消费者签收货物到确认收货的30天内均享受30天质保的服务;
(2)确定质保服务的范围、条件及商家未履行时的消费者保障。
变更时间:于2017年4月5日进行公示,将于2017年4月12日正式生效。
七,调整《淘宝规则》店铺相关规则
主要变更点:调整淘宝网创建店铺条件,增加开店个人及企业店铺责任人的年龄要求。
变更时间:于2017年4月7日进行公示通知,将于2017年4月14日正式生效。
八,新增《淘宝网居家日用行业标准》
主要变更点:
(1)本行业标准适用于淘宝网居家日用行业卖家,淘宝网居家日用行业主要指一级类目“居家日用”;
(2)新增居家日用行业商品发布要求;
(3)新增居家日用行业商品标题要求;
(4)新增居家日用行业商品图片要求;
(5)新增居家日用行业商品SKU要求;
(6)新增居家日用行业热水袋类目特殊规范。
变更时间:于2017年4月25日进行公示通知,将于2017年5月2日生效。
九,新增《“淘宝iFashion”市场管理规范》
主要变更点:
(1)本规范适用于入驻“淘宝iFashion”市场的淘宝网卖家;
(2)明确“淘宝iFashion”市场的卖家准入标准、清退标准及退出再入驻标准。
变更时间:规范于2017年4月28日进行公示通知,将于2017年5月9日正式生效。
十,变更《淘宝网旅行市场管理规范》
主要变更点:
(1)类目名称调整:“国外景点门票”调整为“国外票务(景点/赛事/演出)”;
(2)新增WIFI及电话卡类商品发布要求及违规处理措施;
(3)调整线路类商品订单生效定义;
(4)新增门票市场卖家提前点击发货行为的管控措施。
变更时间:于2017年4月28日进行公示通知,将于2017年5月9日生效。
十一,《淘宝规则》新增违规处理措施
主要变更要点:
(1)《淘宝规则》第二十五条会员发布商品中新增“限制发布类目数量上限”的权益限制;
(2)第三十九条违规措施中新增“限制发布特定属性商品”“限制发布特定类目商品”“限制使用商品发布的特定功能”“限制使用特定管理工具”的定义。原第八条“限制商品SKU自定义”并入第十三条“限制使用商品发布的特定功能”定义中;
(3)第五十条出售假冒商品中新增“限制发布特定类目商品”“限制使用商品发布的特定功能”“限制使用特定管理工具”的处理措施;
(4)第五十九条滥发信息中原处置点“限制商品SKU自定义”扩充为“限制使用商品发布的特定功能”;
(5)第六十八条不当使用他人权利中新增“限制发布特定类目商品”“限制使用商品发布的特定功能”“限制使用特定管理工具” 的处理措施。
变更时间:于2017年4月28日进行公示通知,将于2017年5月9日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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