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印发了《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16 号),公告虽然只有短短的两条,但核心内容对纳税人产生的影响之深远和广泛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犹如重磅来袭!
一、 影响 对象
所有企业纳税人,企业:包孕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二、核心内容
企业纳税人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笔者理解应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下同),作为货物或办事购买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开票方未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又名”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又名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则此发票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管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
三、法律追溯
《发票办理措施》(国务院令第 587 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根据规定的时限、挨次、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其实早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办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 80 号)第八条第(二)款中就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这次 16 号公告是对国税发〔2008〕 80 号的增补和完善。
四、目前现状
实务操作中,仅有少部分规范的企业纳税人根据《发票办理措施》的规定,要求销售标的目的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将购货方所有栏目填写齐全(包孕“购买方纳税人识又名”栏),还引起开票方的反感,认为其吹毛求疵。 16 号公告的出台对这该部分企业纳税人必定是有利,以后说服卖家就有理由了。但是绝大多数纳税人企业以前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仅仅强调销售方要根据国税发〔2008〕 80 号的规定在发票上填写付款方全称(有的仅仅写成“个人”或者“公司”),对“购买方纳税人识又名”等栏目未作要求,所以对于这绝大多数纳税人企业而言, 16 号公告的影响是广泛而深远的。
五、政策风险
所得税:根据 16 号公告及其官方解读的意思,,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开票方在对外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纳税人识又名”栏未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又名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纳税人取得该普通发票对应的支出,不得作为计税基础,即对应支出形成的费用、资产成本、折旧、摊销等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包孕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差额征税:全面实施营改增后,共有 20 多项可实施差额征税,好比前面提及的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外包、旅游办事、金融商品转让等等,对于可扣除的项目往往都会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实施差额征税的纳税人,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方未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又名”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又名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取得此发票的纳税人发生的对应支出不得作为扣除项目抵减销售额。
增值税-购买免税农产品:从农业生产者购进免税农产品生产销售应税货物的企业纳税人,凭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或者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如果这部分纳税人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方未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又名”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又名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取得发票的纳税人将失去抵扣进项税额的权利。对于已经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措施的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例如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及其他试点纳税人,第 16 号公告是否影响其抵扣进项税额目前不甚明朗,但我们依然建议此类纳税人应按 16 号公告的要求取得发票;不然,即使增值税不受影响,在企业所得税上也面临相关支出不得税前扣除的风险。
六、费控宝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