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保监局,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
为规范保险销售行为,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我会制订了《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要高度重视,按照《办法》要求,修订管理制度,改造业务系统,强化人员培训,提供设备保障,确保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工作顺利实施。
二、各保监局应通过窗口指导、现场督导、现场检查等方式督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落实《办法》相关规定,并将落实情况纳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已开展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试点工作的保监局,可在落实《办法》的基础上,对本地区已试点销售行为可回溯的险种、渠道继续实施可回溯管理。
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应积极支持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工作的开展,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四、《办法》正式实施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停止开展相关保险业务。
中国保监会
2017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