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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裁定提审“小i机器人”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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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5)知行字第143号发明专利无效行政裁定书。最高院经审查认为,上海智臻智能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臻科技”)的再审申请符合《行政诉讼法》第91条之规定,该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提审再审申请人上海智臻智能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
  知产力了解到,因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针对应用于其公司“小i机器人”产品的ZL200410053749.9号发明专利作出的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二审判决,智臻科技于2015年6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认为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请求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行(知)终字第2935号行政判决书,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知行初字第184号行政判决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2130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本专利全部权利要求有效。
  “小i机器人”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案情回顾
  2012年6月,智臻科技以苹果公司推出的“Siri语音助手”涉嫌侵犯其名称为“一种聊天机器人系统”(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将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和苹果公司(AppleInc.)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苹果贸易公司及苹果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使用侵犯该项发明专利权的产品。
  据悉,智臻科技主张的涉案专利号为第ZL200410053749.9号发明专利,专利申请日为2004年8月13日,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7月22日。Siri是苹果公司的语音对话系统,2011年,Siri技术首次被使用在iPhone4S上,也就是通过Siri系统,用户才可以让自己的iPhone提供读短信、介绍餐厅、询问天气等对话式应答服务。智臻科技推出的“小i机器人”系统与Siri功能近似,同样作为人机交互智能机器人产品,能够以自然语言完成人机交互。
  2012年11月19日,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针对上述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
  2013年9月3日,专利复审委作出第2130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第21307号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权全部有效。苹果公司不服第21307号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4年7月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苹果公司关于涉案专利未充分公开如何实现游戏功能、涉案专利未充分公开如何区分格式化语句与自然语句、涉案专利未充分公开如何通过网络学习来扩充对话数据库、涉案专利未充分公开如何实现精确搜索功能、涉案专利未充分公开如何检索对话数据库以获得拟人化聊天信息,以及涉案专利关于“根据区分结果将该用户语句转发至相应的服务器”的要求不清楚、关于“格式化语句和自然语言”的要求不清楚,涉案专利关于涉案权利要求缺少拟人化相关技术特征的多项主张均不能成立,据此判决维持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2130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苹果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苹果公司认为,涉案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9缺少实现拟人化这一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涉案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11相对于附件1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所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
  2015年4月2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2130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就专利号为200410053749.9、名称为“一种聊天机器人系统”的发明专利权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北京高院二审判决:
  关于专利法第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支持苹果公司关于涉案专利未充分公开如何实现游戏功能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苹果公司关于涉案专利未充分公开如何区分格式化语句与自然语句、未充分公开如何通过网络学习来扩充对话数据库、未充分公开如何实现精确搜索功能、未充分公开如何检索对话数据库以获得拟人化聊天信息的上诉主张。
  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支持苹果公司关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根据区分结果将该用户语句转发至相应的服务器”不清楚的上诉主张,不支持关于涉案权利要求1、9、11中的”格式化语句和自然语言”不清楚的上诉主张。
  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不予支持苹果公司关于有关权利要求缺少拟人化相关技术特征的主张。
  关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支持苹果公司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苹果公司关于权利要求10中”查询服务器对信息数据库访问有一个优先权级别顺序”的特征导致权利要求10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上诉主张。
  综上,二审法院判决,涉案专利存在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等明显实质性缺陷的情形,应当宣告无效,而且新颖性、创造性评价与说明书是否公开充分、权利要求是否清楚以及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等问题存在密切关系,故不便再针对涉案专利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进行评判。
  目前,“小i机器人”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进入再审审理阶段,“小i机器人”据此欲抗衡苹果“siri语音助手”的关键专利的有效性是否将出现“反转”判决?知产力将保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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