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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营销监管不能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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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03月27日讯 根据2014年消费投诉情况报告的相关数据,苏州市工商局第一季度受理微信点赞”营销投诉及咨询共五十五件,南京市工商局2014年接受微信营销类投诉119件。投诉主要针对消费者点赞、转发、关注和购买朋友圈商品后,经营者承诺可以获赠或抽奖,事后以各种理由不兑现;购买朋友圈里的商品有质量问题,退换难。

  对于微商交易中存在的假冒名牌产品、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甚至欺诈问题,都完全可以利用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乃至刑法加以规范。

  虽然惩处不缺法律依据,但问题在于:

  一是很多微商根本就没有任何营业执照,微店注册没有实名制,经营主要存在于朋友圈范围内,更为隐蔽,导致取证、维权困难;

  二是再重的处罚也抵不上买卖过程中的监管和防范来得及时有效,而目前的监管往往是睁只眼、闭只眼。

  2014年3月出台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更多地适用于淘宝、京东之类的电商平台,而对于微商来说,没有起到威慑作用。针对微信营销,当务之急,除了增强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之外,更多的还是要加强对微商的备案和运行监管,确保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一方面,在推进电商立法过程中,要把微信营销纳入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进行实名制登记,明确开展微信营销的主体资格,让他们承担应有的责任。另一方面,有关部门要通过信息化的方式,对微信营销发布的产品信息及广告进行审核备案,对不实的广告内容及假冒伪劣产品依法进行查处,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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