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家生产三乙基铝的企业负责人张某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于2013年8月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大港分局刑事拘留,直至今日,张某仍被羁押于异地看守所,这一切肇因于张某雇用了办案单位所在地一家同行企业几位跳槽过来的员工,因此其企业生产三乙基铝所使用的技术被疑为侵犯当地企业的商业秘密。
本案的关键在于商业秘密是否成立,对此专业的问题,警方委托北京某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结论:在没有反证的情况下,张某企业三乙基铝的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技术信息与天津当地企业的不为公众知悉的技术信息有同一性。并将此作为主要证据于2013年底向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在此阶段,张某的律师积极履行辩护职责,指出警方的鉴定结论是在没有反证的前提下才成立,不能排除存在反证”的合理怀疑,该鉴定结论达不到刑事案件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标准,为了彻底搞清楚涉案技术是否为商业秘密,也为了使张某在司法指控面前得到公平、公正的待遇,张某通过律师委托司法部认证的北京另一家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就涉案技术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涉案技术信息均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所称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这次鉴定所依据的大量公开出版物等,恰是警方委托所得鉴定结论中所提的反证。
有意思的是,这两份截然不同的司法鉴定结论同时被公诉机关作为证据提交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开庭当日,数位参与鉴定的专家出庭接受质证,分别诠释其所得出的鉴定结论是科学的,面对可能无罪的案件,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不能在法定审理期限三个月内宣判,现因公诉机关向法院建议补充侦查而延期中。
在一年多的羁押审查中,张某深陷司法困境,其企业已基本垮掉。本案也引发人们的沉思:如果当初张某在用人上谨慎一点,也许不会被怀疑为侵犯他人商业秘密;如果法律规定被害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不得管辖侵犯商业秘密案,也许张某不受刑事犯罪指控;如果司法机关能在长时间不能宣判的情况下先将张某取保候审处理,也许企业还能正常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