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用名人必须为客户所周知。
提示明星首先是要在社会上有名,在客户心中有名。否则,再大的名气,如果不为客户所知,也等于无名。相反,即使只是小有名气,如果在客户心中有数,也可以作为提示明星。其次,如果推销人员本身或所代表的公司在社会上或在客户心里有一定名气,则不是明星也可产生明星效应,可以自身作为提示明星。
2)所用名人必须是被客户所能接受的。
不被客户接受的明星,不仅不能产生明星效应,反而可能成为产生客户异议的根源。例如,推销人员不了解客户的情况,说推销品是某位名人推荐使用的,如果客户对该明星很反感,就有可能惹恼客户:什么?是他推荐的产品!那又怎么样?本来是想买的,你这么一说,不买了。可见,只有被客户所接受的名人,才能作为提示明星。推销人员不可自以为是,把自己心中的偶像强加于客户。
3)提示明星必须与推销品有关,构成和谐的推销情景和推销气氛。
推销人员应该根据明星效应的特定范围,来选择提示明星,使提示明星与推销品能够自然地联系起来,以增强推销洽谈的说服力。例如,选择体育明星作为运动用品的提示明星,电影明星作为服装、化妆品的提示明星,选择老寿星作为保健用品的提示明星等。
4)提示明星与推销品的关系必须是真实存在的。
在推销洽谈中,推销人员所提示的明星及其内容必须是真人真事,也确实使用了推销产品且效果不错,不得欺世盗名、招摇撞骗。另外,在公共场合运用时,要经过有关当事人的同意,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