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是否享受增值税的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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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试点纳税人提供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上述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是指试点纳税人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提供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或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具体内容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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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如果试点纳税人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可以在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内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