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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乎隐私 电子眼监控权岂能服务外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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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聪安防网讯 我国监控摄像头数量每年增长20%,公共摄像头的安装管理处于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而一些地方在把电子眼外包的同时,把执法权也外包了出去。现在电子眼外包已经几乎成了常态。(8月6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

电子眼闯入我们的生活,等于在我们的身边长出无数的眼睛,它们明处暗处皆有,眼睛一眨不眨,除了生病,从不打盹,全天候盯着我们。

电子眼无所谓好坏,作为一种依托现代技术支撑的社会管理的辅助工具,它只有耳目,没有立场,它只是真实的守候者。在不同的使用者手中,它所产生的实际社会功效,既可能向善,也可能向恶。

近期,上海高院多名法官集体招嫖”事件,正是举报人将电子眼拍到的证据发到网上,才把涉嫖法官揪出来的。公众在津津乐道电子眼反腐有功的同时,却也面对另一种声音:按照现有的相关规定,电子眼所摄入的信息,不得随意传播。其实,涉及公共利益的官员行为,不应列入隐私权范畴。如果电子眼看”到的官员行为,伤及公共利益,就应该公开曝他的光。

但是,如果公民允许传播电子眼所摄入的信息,民众的隐私权将无从保障。电子眼外包,或致民众隐私权更难保障的尴尬境地。

电子眼外包,并将信息使用权甚至据此行使的执法权一并外包,极有可能使电子眼管理失控,凭借受让外包的合法外衣,有偿提供、散布他人隐私等非法行为或将大行其道,权力寻租的本性或将在利益驱动下发挥到极致。所以,公众一直把电子眼视为象征公权力的公器”,而非一个想怎么装就怎么装、想怎么看就怎么看的私器”。

争论的焦点在于,在网络监督和保护公民隐私权之间,如何找到平衡点。笔者以为,电子眼管理,必须解决无法可依,地方各自为政的局面。电子眼及其执法权外包,平衡将更难把握,这样的常态,应予纠正。而且,事关公民隐私权的电子眼,须臾不能离开公众和舆论监督的眼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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