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多地被曝街头的电子眼”竟是私营——私营业者经营电子眼”,利润来源于车主闯红灯或超速等行为产生的罚金。
电子眼”作为交警部门采集违法交通行为的一种工具,试图维护的是公共交通秩序,管理者必然应是拥有执法权力的公安部门。那种将电子眼”的建设和管理权让渡给非权力机构的做法,显然违规。
电子眼”私营,涉及的其实是政府公共服务外包的命题。一个城市要安装电子眼”,但财政不愿意出钱,就请企业介入,这是外包了公共服务。企业的回报也很稳定,由市民交通违法行为带来的罚款,来支撑企业需要的利润回报。表面看这当中似有创新性”,实际上却是一个违规的操作。这个现象反映出的本质是政府公共服务被不恰当外包。
公共服务外包是通过契约的方式明确政府与供应方之间的责任关系。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政府公共服务外包作为一种新的途径为政府提供服务而在西方国家广泛采用。国内地方政府学习此制度,则是近些年的事情。
政府将公共服务以合同的形式外包给私营部门,或可减少开支、控制政府规模、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以寻求增加公众的满意度。在某种意义上,这也是政府逐渐摒弃了垄断性的公共服务直接生产模式,开始从单一中心治理走向多中心治理的表现。其实,不少地方政府已经或正在实践的政府服务外包行为,涉及一些准公共产品和公共产品,总体上是可以肯定的。
不过,政府公共服务外包也会产生一些新问题。比如,不是所有政府服务都适宜外包;政府服务外包也有风险,可能衍生出权钱交易的腐败问题。在外包过程中,还可能导致公共服务非均等化的加剧。
确定什么样的政府服务适合外包,涉及服务外包边界的问题。对此,学界的一个基本认识是,服务行政可以外包,但秩序行政不宜外包。即使是要外包,那也必须是非关键性的公共服务,且这种公共服务的提供者须存在一个竞争市场。如此,既避免被社会机构垄断供给,政府的采购价格也可因此获益。
对于那些适合外包的政府服务,则要考虑限定利润、透明利润。政府采购不同于一般的采购,牵涉的均是公共利益。鉴于政府采购行为的特点,必须限制外包服务的利润率,且整个招标过程需要透明,以避免可能的寻租行为发生。在实践中,理应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服务外包决策的必经程序。
可以看出,政府服务外包其实是把双刃剑”,用得好,能够提升政府服务质量,也是政府行政体制的创新,但用得不好,则可能制造出新的麻烦。如果缺少一个完善的外包程序,缺少对外包行为必要的评估和监管,则出问题不会令人感到意外。
回到电子眼”私营事件来看,电子眼”为什么不能被外包?正因为电子眼”关乎的是秩序行政,是不具有执法权的私营机构在替代公安部门搜集交通违法行为的证据。且不说在利益驱使下,电子眼”调速器有可能被操纵而导致出现部分车主被超速”等问题,单从交通执法是一种非边缘性的秩序服务这一角度看,也决不适宜服务外包。但愿相关地方认识到问题所在,做好回购,理清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