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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眼“执法外包”是渎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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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监控超速的电子眼是私人公司投资的,它开出的罚单还有权威性吗?东莞早年曾因私人运营电子眼收取罚款当利润,引发巨大争议,后被广东公安厅叫停。最近广东审计再次发现,有12个市利用社会资金建设电子眼项目,违反了公安部规定。(据7月25日《第一财经日报》)

  本是公益性的电子眼,却被私营化操作运营,属于典型的执法外包”。类似于城管外包”一样,都是将行政执法权商业化,摇身变成赚钱工具。安装电子眼是为了监控交通违章和维护社会秩序安全,对交通违章者罚款只是出于惩戒目的,并非当做一门生意来做。可见,12个市被审计出将电子眼项目私营化操作,属于明知故犯的政府渎职行为。

  政府行政管理服务项目外包的做法,并非不可行,但要有所限制,只能将不影响公益性、不触及秘密、不涉及行政权力的部分外包。比如后勤保障、人力资源管理、政务呼叫中心、信息化建设等方面,都可以外包给社会上的专业化公司来做,或者直接向企业采购相关服务项目,从而达到节约成本、提高政府工作效率、促进服务产业发展等目的。地方政府可以将电子眼项目建设外包给企业,但不能将罚款收费的执法权也外包出去,否则就会造成权力商业化,妨碍到社会公平。

  此前媒体所曝光的东莞石碣镇电子眼执法外包”案例,违章记录和通知都是由民营企业负责,监测闯红灯和超速得到的罚款则作为投资回报,就是典型的行政违规操作。那么,在本次广东审计报告披露的28个违规电子眼项目里,是否都存在类似情况,需要详细信息加以核实。而且,从审计报告中涉及到的部分现象来看,目前各地电子眼执法存在很多问题,也需要尽快加以严格规范。

  城管外包”导致执法人员培训不足,缺乏纪律约束和监管机制,使得城管人员越权执法”、敲诈勒索,乱象横生,深圳市的这项机制创新”已被证明是失败的创新,最终决定要取消城管外包”制度。而电子眼项目执法外包”也曾被视为创新之举,但却在操作中出现了投资者跟相关部门串通,调整调速器,司机被超速”等乱象,亦受到各方指责。可见,政府部门将执法权当做可以外包的东西,说明对于政务服务外包尚未明晰界限,也没搞清楚执法者的社会定位,以至闹出这等荒唐事。

  政府部门拥有的各项执法权都是人民所赋予的,理应善用慎用,不管出于何种原因,都不可将执法权让渡给私人。执法权必须在阳光下运行,一旦落入私人手中,就会因追逐利润而将权力商业化,造成暗箱操作。政府部门不要过分追求创新性制度,需要站在合法界限内,小心呵护人民赋予的各项权力。因此,对于那些违规的执法外包”行为,必须尽快禁止,并纠正过来,以避免商业化执法权力肆意使用,伤害到公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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