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湖南邵东县推出治安外包”政策——当地政府通过协议,将城区夜间治安巡逻任务承包给邵东保安公司,每月支付承包费7.5万元,保安公司员工抓获犯罪嫌疑人将获得2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此举引起群众质疑——据9月18日《新京报》报道,近日邵东县官员回应称,实施效果很好,还将考虑外包白天治安防控,并强调保安公司没有行使警察执法权,没有处罚就不存在有执法权的问题”。
虽然当地官员没有具体说明治安外包的实施效果究竟怎样很好”,但笔者还是愿意相信这一说法。毕竟,每月7.5万元的承包费以及2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的承包条款还是相当诱人的,重赏之下必有勇夫”——至少,其抓人”的效果应该不会很差。
可是,表面效果很好”的治安外包真的值得肯定吗?答案恐怕只能是相反的。因为在笔者看来,要想全面客观地评价治安外包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不能只看眼前的一时效果,更要预测到长远、根本的效果。而一旦以此视角观察,我们就会发现,治安外包严重违反了一个社会法治必备的基本前提,那就是,政府行为与市场行为之间的关系界限必须严格分明、不容混淆。
作为一项公共执法服务活动的社会治安管理,属于地道的公共领域,因而只能由公安机关这样的公权组织来依法承担。而作为一家企业的保安公司,无疑遵循的是市场规则,如承包”、买卖”等做法。这种背景下,将二者杂糅在一起,将一种公权活动市场化、交易化,把严肃的公共行政事实上做成了一桩可以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生意,显然后果严重,法治秩序无法保障。
虽然当地官员一再强调保安公司没有行使警察执法权,没有处罚就不存在有执法权的问题”,但这种辩解显然是站不住脚的。因为依据相关法律,保安公司已经在从事的治安巡逻、防控、盘问、检查等行为,均属警察执法权的范畴。如《警察法》明确: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
公权可以向私人外包,企业可以赎买公权。这样的现实一旦成立,并被认为效果很好”,之后将会发生什么样的事情则不难想像。比如,警察的刑事侦查权会不会承包给私人侦探?再如,财大气粗的富豪恐怕也可以雇佣警察做自己的私人保镖……如此一来,我们赖以生存的社会法治,将会面临怎样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