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发展,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的提升,国家将深圳在内的20个城市列为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对这些城市的技术先进服务企业,国家给予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为此,本报特邀深圳市地税局咨询中心工作人员就纳税人关注的相关问题进行详细解答。
问:国家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业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为进一步推动技术先进型服务业的发展,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的提升,增强服务业的综合竞争力,国家就技术先进型服务业企业制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如下:
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等20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技术先进服务企业以及江苏工业园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实行以下政策:
1.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缴纳营业税。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提供本通知附件中所界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问: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的具体范围是什么?
答: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的具体范围如下:
1.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
2.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服务等。
3.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上述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的具体适用范围详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附件。
问: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条件有哪些?
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从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的企业。
2.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含所辖区、县(县级市)等全部行政区划)内。
3. 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企业应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5.企业从事上述第1条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70%以上。
6. 企业应获得有关国际资质认证(包括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集成、IT服务管理、信息安全管理、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ISO质量体系认证、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并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且其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
问:如何办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及税收减免手续?
答: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及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市)级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对申报材料联合进行初步审查后,报送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联合评审并予以认定。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减免,企业应持相关认定文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规定的备案程序办理。
此外,享受税收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