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服务反映出的理念是:在公共服务、包括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是可以打破政府的垄断的,可以适度地引入市场机制,以达到降低行政成本,提高民众对政府公共服务的满意度,从而进一步达到提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目的。
政府“购买”服务在我国一些地方政府的实践中,已经有许多新的探索和实践,并收到了很好的效果。比如,山西省太原市政府通过市场化的方式,建设起了太原市12345政府热线,运行一年,取得了明显的成效。12345政府热线完全是由“太原网通”出资建设和运行的。而企业通过这个系统的建设、运营和管理,获得政府的相关费用。这样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政府不仅有了自己的政府热线,构建了政府与民众的互动平台,而且也免去了许多有关呼叫中心的具体事务,使政府机构有更多时间和精力做好更重要的事情。
当然,政府“购买”服务不是没有条件的,不是什么都可以委托、外包的。比如一些涉及政府的核心业务,或者一些涉及国家机密的事项就不能通过这种方式“购买”服务的。另外,有些可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的服务项目,也要操作得当,有正确的指导思想,否则也同样会出问题。一个显著的例子就是,近年来在一些地方的医疗改革中,个别政府部门盲目走市场化道路,把医疗服务的市场化改革,简单地视为政府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向市场卸包袱,减少政府对医疗公共服务的资金投入,从而使群众看病难的问题更加突出。从这个意义上说,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方式如果措施不当,同样可能带来严重的社会后果。
通过上面正反两个例子,我们可以进一步看出,政府在某些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购买”服务,不仅是一种新的管理理念和方式,也是提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一种重要途径,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看作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一种必然结果。但是,必须明确的是,不是所有政府服务都是可以通过市场“购买”的,也不是一古脑儿把某些服务项目推向市场就能搞好的,而是政府要承担起更大的责任。只有在正确的心态和明确的思路下,才能真正运用好“政府购买服务”这一全新的政府服务方式。
(作者汪玉凯系国家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部教授、博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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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德国、英国等欧洲三国社会组织发展的突出特征主要表现在:
政府是社会组织发育发展的主导力量:社会组织的经费来源以财政投入为主;社会组织提供的服务以政府购买居多;政府赋予社会组织绝对的社会服务优先权;政府对社会组织进入社会服务领域设置的“门槛”较低。尽管社会组织初创阶段均有各自的使命和对应的需求,有的甚至是政府想做而未做、或未规划到的事项,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这些事务大多纳入了政府工作的视野,以项目合约的形式委托给相关专业的社会组织承担。更为重要的是,各级政府在充分认识到社会组织服务提供的绩效和专业水平后,主动把大量政府承担的、且适合社会组织承接的职能和事务剥离出来,交给相关社会组织管理。
社会保障制度规定了社会组织的功能和角色:欧洲三国经过上百年的制度建设,已形成覆盖全体公民的一整套较为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在此大框架下,社会组织的功能和角色也由此确定,即公民的基本福利,主要由各级政府机构提供;公民个性化、暂时性的需求,则由各类社会组织补充。
来源:人民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