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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中的制度性缺陷:北京网通10060近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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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远看见好友Jason气呼呼地跑过来,“老兄,认识北京网通客户服务部能说上话的人吗?快让10060那帮人气死了,你帮我找个讲理的人。”

看着他愤怒的样子,我心底暗想,Jason一般不动气,看来这次北京网通的客户代表们是把人得罪的够呛:“什么事惹您生那么大的气啊?消消气再说。”

“消气?这气消不了,我就是想找个人告诉网通的高级领导们,你们的10060就是这么给客户服务的,就算给我解决问题,我也不打算用网通了,大不了换其他运营商,等一百年我也等着电信、铁通接到我们家。”

故事是这样的:Jason前一段时间从一位即将出国定居的房主手中买了一套二手房。原来的房主装了两部电话,交房的时候,Jason说暂时不需要第二部,而房主又急着出国,这样双方商量好了,Jason只交其中一部的话费,等再过一段时间房主回国的时去办过户和另外一部电话的拆机手续。到了交费的时间,Jason心想,这另外一部电话没有人交费,肯定会欠费停机,又不知道房主什么时间才能回来,房主是出国了,电话还是装在自己的房子里,最好给10060打个电话交待一下,省得到时候还要缴一大笔滞纳金,甚至还有可能让自己这个新房主承担欠费。

第一个电话打进去,说了一下自己的情况,客服小姐告诉Jason,如果同址的两部电话中有一部欠费停机,另外一部即使交费也不能使用。这下Jason急了:“那怎么办?我只需要一部电话,让我平白多交一部电话的费用,这不合理啊。我现在有二手房过户手续证明房产已经转移到我的名下,你们也能确认这两部电话确实是装在这个地址。能不能先把这第二部电话停掉,我只用缴费的这一部?”

“这个不可以,必须拿着原来用户的身份证到营业厅去缴清欠费办理停机手续,您最好是和原来的房主联系一下。”

“他已经出国了,我联系不上啊?”

“那对不起,没有原来用户的身份证,我们办不了。”

“拜托,现在电话是装在我的房子里,我能出具所有的证明,我要处理我自己房子里装的电话为什么还需要原来用户的身份证?产权证行不行?”

“不行,我们要保护原来用户的利益。”

“用户的利益?原来的用户都出国了,你们是保护已经流失用户的利益还是保护未来的潜在用户的利益?得了,这两部电话我都不交费了,欠费停机收不到钱,损失的也是你们自己,我重新申请装一部算了。”

“那也不行,同一住址有欠费电话是不能申请装新电话的。”

“这时候你们怎么认住址了?你看我这情况特殊,能不能请示一下你们的领导?”

Jason虽然生气,但是听到旧电话用不了,新电话也装不上,只能再低声下气地和客服小姐商量。

“好吧,我记下来往上反应一下!”

Jason愤愤地挂断了电话。

过了一天,Jason收到了10060另一位小姐的反馈:“先生您说的情况我们了解了,这种情况确实很特殊,我们也知道您联系原来的房主可能确实困难。虽然您的要求是合理的,但规定所限我没有办法帮您处理,您看您能不能找一下投诉和建议部门,看他们能不能给您找到办法。”

这次Jason感觉气还算比较顺畅。

第二次电话,打到了10060的投诉和建议部门,重复说明了一遍自己遇到的问题,Jason得到的答复和第一个小姐一摸一样,其中一部电话停机三个月另外一部也会停机,没有原用户的身份证无法办理停机,有停机的住址无法申装新电话。这下Jason是走投无路了,和客服小姐吵了一通,无奈之下,要到了网通的总经理热线。

第三次打到总经理热线,当然总经理是不会亲自接电话的,但是更让Jason生气了。对方听完Jason的投诉,一上来就指责Jason没有在过户的时候和原来的房主沟通好,Jason也没好气:“我要是沟通好了,还找你们干什么?现在这个问题你们看怎么办?”

“您只能和原来的房主联系,让他给您传真一个委托书和护照的复印件。”

“我已经说过,我和原来的房主只是买方和卖方的关系,人家出国了,我联系不上。”

“那也得联系,没有这些东西我们无法办理停机业务。”

“你们怎么会这么教条,我能证明房子是我的,我也不要求过户拆机,只要能保证我一部电话能用就行,这么点事你们都办不到?”

“不行!”

“那好吧,我现在告诉你们,虽然那两部电话在我的房子里,但是无论什么时候我不对这两部电话的费用负任何责任。你们不能装新电话,我找其他公司。”

“费用的问题,电信法有规定,我们不做任何承诺,其他有公司愿意,你找就找吧!”

于是气得七窍生烟的Jason就来找我帮他找人讨说法了。

Jason真是位好同志,这个案例太典型了。回顾Jason的讲述,我们面临着几个问题:

A、Jason只想保留一部电话,不希望为自己不需要的第二部电话付费,由于原房主出国,无法取得办理拆机和过户手续的必要条件。

B、网通规定,同址的两部电话,一部欠费另外一部必须停机;如果某住址有停机的电话,不能申装新电话;办理拆机和过户必须提供原房主的身份证件。

从Jason的角度来看,用一部电话付一部的费用,由于和原房主只是简单的交易关系无法取得新的联系方式,而且即使能联系上,原房主是否愿意提供证件复印件也是一个问题,因此他的诉求交一部电话的费用保证使用,而另外一部欠费的电话等待房主回国再处理是合理要求。

从网通的角度看,关于欠费停机的规定也都没有问题。矛盾的关键在于办理相关手续所需的证明,电话是同时与住址、用户联系在一起的,在住址未变而用户出现变更的情况下,电话应该如何处理?在办理业务时,住址的证明和用户的身份证明能否起到同等效力?就案例所反映的情况来看,目前的规定显然有不合理之处,忽视房产已经转移、原业主已经出国的事实,一味强调用户身份证明是否仍然合适呢?按照目前的处理方式,不仅用户的问题无法得到解决,网通自己也产生了损失,且不说失去了Jason这样一个潜在的客户,就两部电话已经产生的费用而言,如果原房主不再回国的话,网通恐怕也没有任何办法。很明显,这是一个与双方都不利的结局,而导致这个结局的是不合理的规定,是制度上的缺陷。

另外一个矛盾是网通要保护原用户的利益,主要的利益是电话号码。住址换了,但是原用户有保留原来电话号码的权利,没有原用户的认可的确不可以办理过户。但是如果出现几个月的欠费停机,可以确认原用户已经放弃了这个权利,仍然不可以为旧住址的新用户申装新电话,这个规定显然值得商榷。这个案例里还有一些潜在的法律问题,如果房主不回国,网通是否有权利向Jason追索欠缴费用,Jason现在是不可能在他的家里装网通的电话了,他是否也可以起诉网通的不作为。我不是法律专业,有兴趣的朋友可以探讨一下。

综上所述,这是一个制度性缺陷引起的投诉案例。任何制度都是人制定的,而人总是会犯错误的,制度性缺陷不可避免。从事呼叫中心工作的客服代表们天天和各种人和事打交道,总会遇到各种各样意想不到的情况,出现超出制度之外的情况也是不可避免的,遇到这样的情况应该怎么处理才能让用户满意呢?

首先,制度性缺陷一般都超出了客户代表的权限范围,无法强求他们必须给用户一个满意的答复。其次,在处理这种问题时,客户代表必须有一个正确的心态,是客户至上还是制度至上?这里不是说可以超越制度满足用户的要求,也不是说制度之外就必须拒绝。而是应该根据用户反映的情况,从用户的角度考虑一下他的要求是否合理,如果不合理而又在制度之外,那么跟客户解释清楚情况,礼貌而明确地拒绝!如果用户要求合理而又在制度之外,这时处理就必须谨慎了,在用户的合理要求面前,任何制度都不应该成为拒绝用户的理由,最好的处理方式是延缓一下,向用户表示认同他的看法,但是限于制度不能马上答复,希望客户留下联系方式,争取时间请示更高层领导后再给予答复。不管三七二十一,无论用户要求是否合理一律生硬地拒绝,那么带来的结果只有一个,用户不满意,客户流失,给自己的企业利益造成损失。10060回复Jason的第二位客户代表给出了一种令人满意的做法,首先她表达了对用户遇到麻烦的理解并表示同情;其次,虽然自己无法解决问题,但是给了用户一个建议,使客户能接受这个拒绝而不至于感觉自己被完全抛弃。而后面投诉中心和总经理热线的处理方式则是彻底让Jason远离了网通,而网通也没有得到任何好处。

另外,呼叫中心应该及时总结遇到的各种特殊问题,普遍性的问题应该及时研究提交高一级部门去完善和解决,尤其是制度性缺陷更应该重视。公司所有员工都是在既定制度的框架内开展工作的,一旦制度缺陷得不到重视和及时解决,将会造成客户管理工作上的致命伤。我们前面提到的座机电话同时和住址、用户联系在一起的,这和办理手续只认用户不认住址的制度是有矛盾的。北京每年租房子、买卖房子的有那么多,相信网通以前遇到过很多住址、用户不一致导致的纠纷,纠纷过后不能及时总结问题,完善制度,这也是呼叫中心管理工作的缺失。

来源:客户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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