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上海馥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杭州都可生物科技连锁有限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扰商标权纷争一审民事裁定书推送,案号为(2019)沪0115民初85065号,原告为上海馥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馥邑公司)与被告杭州都可生物科技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都可公司)。
被告都可公司在微博网站注册账号企业认证“都可饮品官博”账号,在企业名字、微博号账号名和推送的微博号中显著采用原告注册商标关键标志,足够令人对产品和项目由来发生搞混,该企业名字、微博号账号头像和推送的微博号信息侵扰原告商标权。并且该微博号账号推送代理原告牌子加盟店的违法广告,但现实从业蒙骗牌子的连锁加盟与认证代理,以原告的名气欺诈引导蒙骗经营者代理。
被告微梦创科公司是微博号的备案方和现实运营方,其为都可公司侵权行为账号进行企业认证,使大众提升对侵权行为账号的认可,继而使其提高核心竞争力。微梦创科公司为赔偿责任给予便捷造成 侵权行为危害增加,应一起承当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都可公司自以为运营项目包括奶茶,其将原告注册商标中的关键部分“都可”当做企业名字中的名称后面采用,且运营项目与原告商标采用的产品及项目一样或相似,易于诱导大众,足够让人误以为是原告产品或者与原告存有相应关联,属搞混情形,故依规产生不正当竞争;微梦创科公司不知道其网络用户涉嫌利用其网络服务侵扰他人民事权益,且在之后已采用相应措施,故不产生侵权行为。
一审主裁结论为,被告杭州都可生物科技连锁有限公司于本宣判有效之日(2020年11月19日)起三十日内更改企业名字,并不得在更改后的企业名字中采用“都可”字样;被告杭州都可生物科技连锁有限公司于本宣判有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钱江晚报》上公开道歉,清除因实行本案赔偿责任给原告上海馥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产生的负面影响,申明的信息、推送地方需经本院审核;被告杭州都可生物科技连锁有限公司于本宣判有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上海馥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及为本案支出的有效开支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55,000元;驳回申请原告上海馥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