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些非法店家瞅准“商业机会”,生产加工假冒别人大品牌的盲盒商品,以牟取非法收益。
盲盒,可以算是当今潮品市场最受欢迎的商品中的一种了,“玩盲盒”已变为时下年轻群体的一种潮流,特别是在某些大品牌的盲盒商品在特定市场深受欢迎,故此某些非法店家瞅准“商业机会”,生产加工假冒别人大品牌的盲盒商品,以牟取非法收益。
前不久,南通市崇川区某书社即因售卖假冒别人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盲盒玩具,被法院判定产生侵权行为并被判赔1万元。
该公司曾获得“2017最佳玩具品牌”、“2018互联网领域年度最具竞争力公司”、“2019年轻群体喜爱的十大设计新品牌”等多个荣耀。2020年下半年,泡泡玛特公司经调研发现,崇川区某书社未经同意许可在其店内售卖假冒泡泡玛特公司的“POPMART”产品系列玩具,损害了其以上所述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遂经公证处公证调查取证诉至法院,申请栽定该书社马上终止商标侵权行为并赔付财产损失及有效花费共6万元。
被告崇川区某书社辩称,涉案被控侵权行为玩具是在阿里巴巴网上订购,订购时查找了出卖方的特定平台网站备案信息内容,以为是靠谱店面才订购,接收法院通告后才知道牵涉商标侵权,已马上终止售卖。其不清楚售卖的商品侵害了原告的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也出具了正规进购来源地,不应该担负赔偿责任。
南通中院经审判以为,经原告泡泡玛特公司的宣传策划、产品推广,涉案“泡泡玛特”产品系列商标在青年人等相关的购物人群中产生了十分高的名气,被告身为以青年人为关键购物目标的经营人,理应对该“泡泡玛特”盲盒品牌及特定真品市场价格有相应认识。被告网上购物案涉被控侵权行为商品标明品名为“泡泡马特”,与原告真品标明的“泡泡玛特”标志有相应差别,真品市场价格为几十元,案涉侵权行为产品销售价格仅十几元,且侵权行为商品条形码扫描结果也不显示与原告存有一切关联性,故被告最少存有疏忽审查店家资质证书及商品来源地的情况。由此,法院以为,被告虽出具了供货渠道,但其身为专业的经营人,仍未尽到与之特定的有效注意责任,仍应担负终止侵权行为、损失赔偿的法律责任。整体考量涉案商标的名气、被告侵权行为的特性、被告企业规模、涉案商品的售价、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有效花费等因素,做出以上所述裁定。
一审判决后,两方均未上告,被告积极执行了赔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