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9日,国家裁判文书网登载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好多多食品有限公司、苏州香飘飘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法律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被告河南好多多食品有限公司、苏州香飘飘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损失原告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经济财产损失及合理合法开销合计数70000元。
该判决书信息显示,原告香飘飘公司得知被告苏州香飘飘公司委托授权并由好多多公司生产加工的奶茶商品,其包装设计明显的地方标志并凸出苏州香飘飘公司企业名字,侵害了原告注册商标权,并且,被告商品的包装设计、包装设计与原告知名商品的包装设计、装潢近似,能够引起一些大众错认,造成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表现。被告苏州香飘飘公司主要经营与原告相似的商品,其公司名称的运用引起一些大众混肴,造成知识产权侵权,应更变企业名字。
法院认定,目前有证据能够证明原告涉案注册商标有着较高的影响力,为一些大众所熟悉,被告好多多公司、苏州香飘飘公司的创办时间分别为2016年、2017年,两被告是之后创办的工商企业,应当明白原告在杯装奶茶商品上所持有的涉案注册商标的影响力,两被告在开展杯装奶茶商品企业经营时对于这些应予以避让,但两被告却在其被控侵权的奶茶商品杯身前面明显地方上标记了“苏州香飘飘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其行为表现很容易误导一些大众,有着明显的攀附原告香飘飘公司注册商标所具备的商誉的故意,有失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造成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表现。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被告河南好多多食品有限公司、苏州香飘飘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栽定判决书生效之日(2018年10月12日)起即刻结束生产和销售在包装设计明显地方处标记“苏州香飘飘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字体图片的涉案奶茶商品;苏州香飘飘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栽定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更变其企业名字,更变后的企业名字中不应包含“香飘飘”字体图片;被告河南好多多食品有限公司、苏州香飘飘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栽定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损失原告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经济财产损失及合理合法开销合计数70000元;驳回申诉原告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