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家知识产权仲裁庭前不久审结“巴黎贝甜”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案子,一审判决被告金某和北京芭黎贝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停止使用“巴黎贝甜”未注册驰名商标,停止使用含有“芭黎贝甜”商标的企业名称,停止在其营业系列商标中的恶意骚扰、申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表现,赔偿经济上的损失和合理费用共150万元。
"巴黎贝甜""PARISBAGUETTE"是艾丝碧西投资有限公司营业的快餐品牌,现已在面包店这一服务行业成为驰名商标。二被告在其网站上注册了近百个类似于原告商标的“芭黎贝甜”商标,未经原告允许,在其网站上宣传运用“巴黎贝甜”“PARISBAGUETTE”商标,侵犯了原告的有关其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权利。而二被告以强制性要求转让商标为最终目的,对原告及其加盟商通过采取诉讼、行政申诉、上门骚扰等多种行为表现,威协并损害了原告的日常营业,产生了非常大的经济上的损失,造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人金某和北京芭黎贝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运用“巴黎贝甜”“PARISBAGUETTE”商标属于违法行为,不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第二被告对其合法注册商标的日常运用不造成侵权,其对相关的主体的警告、申诉、诉讼等行为表现也属于日常的维权行为表现,不造成不正当竞争。
仲裁庭审理案件后认定,该案中,“巴黎贝甜”和“PARISBAGUETTE”商标虽含有“巴黎”“PARIS”字样,但同样还含有其他的国内相关的公共未广泛性认知的成分,经由长久运用,相关的公共已将“巴黎贝甜”和“PARISBAGUETTE”作为一个整体予以识别,并将它们与快餐服务特别是面包和蛋糕类快餐服务联系起来。从原告提供的大量证据来看,综合考虑广告宣传力度、地域损害范围等原因,能验证该商标在相关的公共中已实现人人皆知的的程度,造成未注册驰名商标。
被告人在其公众号、网站等平台上突出运用“巴黎贝甜”,使相关的公共将“巴黎贝甜”与被告北京芭黎贝甜公司联系起来,足以产生对业务来原的误认,侵犯了原告对“巴黎贝甜”和“PARISBAGUETTE”在快餐店业务中未注册驰名商标的相关的权益。
两被告并未以运用为最终目的,在注册了芭黎贝甜“BARISBAGUETTE”等商标之后,主动要求以1000万元的价格将该商标转让给原告。在被拒绝后,二被告通过向原告及其各地加盟商、分店发送警告信、向行政机关报案申诉、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诉讼等办法,扰乱了原告的日常营业,致使原告陷入了行政申诉、诉讼和商标授权确权程序,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企图迫使原告高价购买其注册的芭黎贝甜系列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