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场买软糖时,你看出“徐福记”“聖福記”吗?会因为品牌商标接近,徐福记公司和圣福记公司发生了纷争。前不久,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布通告,法院一审判决书“徐福记”“聖福記”两个品牌商标造成相近品牌商标,“聖福記”商标无效。
据悉,1992年,徐福记公司在中国内地创办;1994年“徐福记”注册商标。历经数年经营管理,徐福记公司在新春糖界、喜糖界、休闲软糖界占有一隅之地。而此案诉争品牌商标第13705835号“聖福記”由圣福记公司申请,核准应用在第29类“鱼制食品、水果罐头、蛋、加工过的坚果”的商品上。
徐福记公司曾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品牌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宣告“聖福記”无效的提交申请。2018年3月,商评委对“聖福記”品牌商标做出无效宣告判决。
圣福记公司不认可商评委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核以为,诉争品牌商标“聖福記”与“徐福記”的八个引证品牌商标,在文字造成、呼叫、整个视觉上相对接近,若相互之间应用在同某一或相近的商品上,使更易相应人们对的商品的来原发生混在一起误以为或者是以为的商品来原两者会存在对应关系。
同时圣福记公司出具的说明无法说明诉争品牌商标能与引证品牌商标相分辨,起到相应人们不会混在一起误以为的情况。故此,“聖福記”与“徐福記”的八个引证品牌商标造成了相近品牌商标,违背了商标法相应标准规定。
商标法第三十条标准规定,提交申请注册申请的品牌商标,和別人在同种的商品或相近的商品上已注册申请的或者是初步审定的品牌商标相同或相近的,由商标局驳回提交申请,不予公告。另外,第三十一条标准规定,两个及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种或相近的商品上,以相同或相近的商标申请注册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提交申请在先的品牌商标;同日提交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应用在先的品牌商标,驳回其他人的提交申请,不予公告。
鉴于此,法院驳回圣福记公司的诉讼诉求。
另外,南都记者知晓到,徐福记公司曾在2015年报请商评委对“黄福记”品牌商标做出无效宣告。
2016年5月,商评委做出对“黄福记”品牌商标予以保持的判决。鉴于不认可商评委的判决,徐福记公司向北京知产法院提诉。
2017年10月,北京知产法院审核以为,徐福记公司提交申请的说明能说明“徐福记”在“黄福记”提交申请注册申请前,已在软糖的商品上取得一定的认知度。“黄福记”更易会造成相应人们误认与徐福记公司会存在某一相关联,“黄福记”品牌商标的注册申请侵害了徐福记公司的在先权益。故此法院判决撤消商评委判决,并栽定商评委再次做出判决。
商评委方面不认可一审判决书,向北京高院提起上告。最终,北京高院三审驳回上诉,保持一审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