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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底捞”商标侵权案结果已出,法院驳回“海底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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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底捞”以商标侵权为由将“河底捞”告上法庭。“海底捞”认为,“河底捞”餐馆所使用的“河底捞”标识与“海底捞”公司注册的商标为近似商标,因此“河底捞”在其经营场所使用“河底捞”商标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作为全国知名的川味火锅品牌,“海底捞”在火锅行业有着庞大的消费者群体和市场占有。而“河底捞”餐馆作为一家2018年刚刚核准登记的新企业,面对业界巨头的控告选择强硬地回击。


首先,“河底捞”认为“海底捞”对于近似商标的控告是无效的,否认二者商标属于近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而“河底捞”与““海底捞””中,河与海无论在字形、读音和含义上都有着明显的区别。而“底捞”二字虽然重复,但却在标识图像和字形上有着明显的差别,不会被消费者混淆。


其次,“河底捞”方面认为,二者在经营范围上虽有重合,但并不相同,不会造成消费者的错误识别。“海底捞”的主要经营范围是川味火锅,只提供火锅服务。而“河底捞”虽然也提供火锅菜品,但重点还是湘菜中餐,就算是火锅也是河鲜为主。


而作为本案的受理法院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在公开审理此案后,也认为:从文字商标近似性判断标准来看,二者在音、形、意上都有着明显的区别;从图像标识来看,在形状、颜色和结构上也不构成相似;最后二者的经营范围不同,并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


因此,812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原告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此案从立案到结案共计历时11天,有关人士表明,权利的维护应当有标准、有底线。但从名字的相似性来判断商标侵权未免有些草率,更应考虑是否会造成消费者识别障碍,从而造成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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