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著名白酒企业四川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围绕着自身的一起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展开了对被告方七粮液商标的诉讼,但北京高院经审理认定后,认为五粮液公司所制作的七粮液商标与他人商标近似,维持了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评委)作出的对“七粮液”商标不予注册的裁定,驳回五粮液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五粮液公司所申请之七粮液商标,由于近似商标早已于2007年及2008年由高某申请注册,所以原商标局做出了不予核准注册的裁定,之后的复审结果也依然如此。
五粮液公司不服裁定,以被告高某极其控股公司曾被法院终审判决认定侵权,之后依然意图继续使用以达到在市场“傍名牌”的目的为由,请求法院判令原商评委重新做出裁定,经北京一中院审理认定,五粮液公司与高某有关“七粮液”商标的民事侵权诉讼与该案争议商标是否应获准注册没有直接关联,且五粮液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高某对争议商标提出异议具有恶意,所以不予支持,驳回诉讼请求,在之后的二审判决中,北京高院也以上述为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粮液公司的这一主张有其现实需求的合理性,但正如法院在判决中指出,不同的注册商标有各自独立的商标权,驰名商标也不例外,且驰名商标的意义主要在于扩大保护,可以阻止他人在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或使用与其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但在该案中不能证明争议商标可以当然获得注册,除非五粮液公司能够利用其驰名商标将该案的三件引证商标撤销或无效,才能消除争议商标获得注册的障碍。”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宏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采访时说道。
“加强商标申请注册监控,能使品牌方在较小的投入下较早地阻止问题商标的注册,较早地发现可能存在的侵权方,为品牌方的后续民事维权行为减轻难度、扫清障碍。同时,品牌方也要充分利用品牌知名度,打击抢注、傍名牌、攫取他人商誉的行为,制定切合自身需求的维权方案,通过商标行政维权、民事维权等多渠道维护品牌利益,提升品牌价值,有效打击恶意抢注和品牌侵权行为。”罗思中国商标业务负责人崔红在接受采访时表示。
据了解,现实生活中,知名品牌、驰名商标被抄袭模仿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些山寨、傍名牌的品牌的存在不仅对知名品牌的品牌价值、商誉、市场显著性、同消费者的粘度造成了巨大的影响,而且标有这些山寨品牌的商品进入市场流通后,不仅影响到了广大消费者的权益,还可能对消费者的身心健康构成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