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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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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社会经济一直都在发展中,新的经营模式也在不断地出现中,所以天津商标侵权形式也会不断地在出现。在市场上商标侵权行为是比较多见的,有些是直接侵权,有些是间接的,有些是无意侵权的,有些就是故意侵权。那么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关于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哪些呢?来为您解答疑惑。





商标侵权表现形式主要有:第一种,使用侵权,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使用侵权是实践中常见的一类商标侵权行为,根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必须经过商标注册人的同意,并签订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如果未经同意即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无论其有无过错,都会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


与使用侵权密不可分的还有商标淡化,这是使用侵权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如一些企业或个人在未取得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形下,将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当作某类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使用,或者当作厂商名称、域名使用,使该商标无法区别于该类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厂商名称、域名,从而损害了该商标的显著性,使得商标淡化。其直接侵害对象是商标,间接侵害对象是商誉。


第二种,销售侵权,是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经销商是商品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媒介,负有向消费者提供合格商品的义务。如果经销商向消费者提供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无疑是在帮助商标侵权人实现其目的,有损商标注册人及消费者的权益,故也将其规定为商标侵权行为。


对这种商标侵权行为,只有在经销商明知或应知其所经销的商品为侵权商品时,才追究经销商的商标侵权责任,在经销商无过错时,不成立商标侵权行为。但这种规定虽然考虑到了无过错经销商的利益,也有利于商品的流通,但是毕竟不利于保护商标权,而且在实践中给执法带来了一定困难。


第三种,反向假冒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


反向假冒之所以构成商标侵权,是因为商标和它所标示的商品之间存在着一种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这种内在联系随着商标声誉、商品声誉的扩展而加深。而商标权的功能,在于维护该联系的稳定与发展。破坏该联系的行为,影响了商标功能的正常发挥,也损及了他人商标权。


在反向假冒中,行为人并非商品的最终用户,该行为人为地割裂了商标与商品之间应有的联系,剥夺了他人之注册商标通过进一步流通来扩展其声誉的机会,影响了消费者对商标注册人的认知,导致商标注册人的经济利益不能完全实现,损害了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自属商标侵权。


第四种,其他侵权,是指除了使用侵权、销售侵权、反向假冒侵权之外的给他人注册商标权造成损害的行为。


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主要是指以下几种行为:即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行为;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行为。


商标侵权虽然是比较常见的,但是对于想要企业不受到侵权的话,只有注册商标,等到商标核准通过后,就有了法律的保护,有侵权行为就可以按照法律对于进行惩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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