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人物小黄人,应该小朋友们都知道,根据小黄人制作了很多的动漫以及电影,也受到了很多人的喜爱。所以很多的商家也就把小黄人和一些物品联系在一起,这样就会得到更多人的关注,但是小黄人商标却遇到了商标纠纷,这是怎么回事呢。
2015年,尤尼维瑟电影制片厂有限责任公司在第28类获得“小黄人”“DESPICABLEME”等商标的核准注册,并于2017年授权环球影画公司在中国内地、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非独占使用该注册商标,并授权其以其自己的名义单独提起诉讼并获得赔偿的权利。
该授权包括涉案电影《DESPICABLEME》(《神偷奶爸》,另译作《卑鄙的我》)和《Minions》(《小黄人》)电影系列。
汪昊天在拼多多注册“果岭里时代玩具店”销售多种涉及小黄人相关的玩具,通过公证处进行电子证据保全后,统计其总销售金额为:1,268,369.61元。
同日,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大量侵权玩具,并采取扣押措施,现场电脑显示拼多多“果岭里时代玩具店”,执法地址为义乌市风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地址,且汪昊天为风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投资人及实际控制人。
本案中被诉侵权音乐陀螺系玩具产品,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中的“玩具”属同种商品。被诉侵权音乐陀螺产品外包装上突出使用的标识,起到了标示产品来源的作用,系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将上述标识与涉案第11782515号注册商标相比对,两者字母的排列方式虽略有不同,但字母组成相同,两者的主要识别部分均为“DESPICABLEME”,为电影《神偷奶爸》(《卑鄙的我》)的英文名称。
经比对,两者主要识别部分的字母组成、含义、读音均相同,在字形上相近似,鉴于涉案注册商标已经具有很强的显著性和较高的知名度,一般消费者以普通的注意程度易对两者产生混淆,或者认为两者存在某种特定联系,故应认定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的标识侵害了涉案第1178251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关于上诉人所称其对“小黄人”字样的使用不构成商标性使用的问题。
上诉人在拼多多网店的产品标题和产品图片中使用“小黄人”字样,是用于商业目的,其主要作用是方便消费者能搜索到该产品,吸引消费者进行购买,增加交易机会,其使用方式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应认定上诉人对“小黄人”字样的使用属于商标性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上诉人所提证据虽能证明其向其他商家购进被诉侵权产品,但从被诉侵权产品的相关价格看,款式为“小黄”的“小黄人音乐陀螺”进货价格为1.00-3.25元/个,其销售价格为7.19元/个,“小黄人”遥控飞行器的销售价格为12.9元/个,而小黄人遥感飞行器玩具授权正品店的价格为59元,鉴于小黄人商标具有的较强显著性及较高知名度,上诉人作为销售者,在购进及销售有“小黄人”标识的产品时,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但从已查明情况看,被诉侵权产品的进货及销售价格明显低于市场正品价格,可见上诉人并未尽到应有的审查义务,存在主观过错,其合法来源抗辩不能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因被上诉人所提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上诉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具体利益,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上诉人的经营时间、销售总额较大、侵权行为的性质、法律后果、被上诉人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中的合理部分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为30万元(含合理开支),并无不当。
虽然在市场中是避免不了商标侵权的事件发生,但是商标一旦被侵权了我们还是需要采取积极的措施来维护商标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