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地方都有属于地方的地理标志商标,是经过商标局一致认可的,但是现在这种冒然使用这些地理商标的企业也是大有存在的,但是一经发现的话是要受到惩罚的。
2001年,原国家质监总局正式批准“龙井茶”为原产地域保护产品,即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其使用有严格限制。
2021年6月2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联合金山、闵行、松江、静安区局执法大队,出动执法人员110余人次,分20个行动小组,开展冒用“西湖龙井”地理标志商标专项执法行动。
经初步调查,15家企业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四项相关规定,拟立案调查15起,共查扣印有“西湖龙井”字样的包装盒及包装袋9万多个,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调查过程中。
前期,上海市场监管执法部门收到举报线索,反映上海部分企业未经授权擅自使用“西湖龙井”地理标志商标,随即启动指挥协调调用机制,与相关区局执法大队成立专案组,研究检查方案。同时,联系“西湖龙井”注册商标权利人,配合对商标的真伪进行鉴定。
执法人员发现被检查的企业中,有8家存有“西湖龙井”包装盒及包装袋,数量共计9200余个,但要求其出具索证索票时,发现其销售的茶叶并非“西湖龙井”。
其中,在对“某茶茗轩”检查中发现其包装材料从“某茶叶包装店”进货,由温州某公司快递到本市。经查,今年以来温州的这家公司共对本市多家企业发过包材类快递。市局执法总队立即采取措施,联合静安区局执法大队对涉案企业进行检查,查扣印有“西湖龙井”字样的包装盒及包装袋8万余个,同时第一时间将相关情况通报浙江省市场监管部门。
时间上来看,2021年的新茶,茶标上标识为“2021年”,如果生产日期是2021年3月开茶日之前的,则只能用“2020年”的标识。
此外,由于“西湖龙井”茶属于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所以属于西湖产区的“西湖龙井”茶都会在产品外包装上使用新的GI地理标志(旧标志在2020年底已不能再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