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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工被判侵权柳工商标,“LIUGONG”“LUGONG”让人分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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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男孩子心理都有一个挖掘机的梦想,小时候每次看到挖掘机,都会忍不住的多看几眼,觉得特别的高大,让人挪不开眼睛。每次看到各种挖掘机玩具,都会吵着要买,回家都能够玩上一天。不知道大家还记得那句“挖掘技术哪家强,中国山东找X翔”这句深入人心的口号吧。应该已经成为了大家心目中的经典之语了吧。





应该在学生时代那会很多男生肯定都参与过“谁才是国产最强挖掘机品牌”话题的谈论吧,放眼国内工程机械行业,三一、徐工和柳工,可以被称为是三大国产领军品牌了。


这其中,作为国内工程机械行业和广西第一家上市公司,早在1958年便已成立的柳工,被誉为“中国工程机械行业的排头兵”。2006年,柳工已然将脚踏入欧美市场,并且将自身定位为“中高端”品牌。


《大国重器》第二季里,中国自主研发的12吨装载机液力变矩器,就出自柳工。它使得中国成为继美国日本瑞典之后,第四个拥有12吨轮式装载机制造能力的国家,打破了大型设备由少数品牌垄断的格局。


但是,在工程机械领域居然出现了近似商标,上图中的商标不是“LIUGONG”,而是少了一个字母“I”的“LUGONG”,实际上,这是山东鲁工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一台挖掘机。


3月29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了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份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山东鲁工机械有限公司(下称“鲁工公司”)构成对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柳工公司”)“LIUGONG柳工”商标的侵权,须赔偿后者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


据悉,柳工公司的母公司广西柳工集团有限公司,早在2005年7月20日就申请注册了第4788563号“LIUGONG柳工”商标和第4788561号“柳工”商标,并于2008年6月7日获得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等商品类别上。


据柳工公司称,其已于2008年2月与柳工集团签订《商标授权使用协议》,获得柳工集团名下包括上述两商标的柳工系列商标的排他使用许可。2009年,柳工公司发现鲁工公司官网中展示的系列产品显著位置带有的标识,复制、摹仿了柳工集团的上述两件注册商标,且使用在类似商品上。


柳工公司认为,鲁工公司被诉侵权标识“在构成要素、排列方式、整体视觉效果,以及设计思路、设计风格均与两涉案商标高度近似”,“构成对两涉案商标的复制、摹仿,弱化了涉案两商标的显著性”。柳工公司还表示,该案有必要对两涉案商标予以驰名商标保护:“‘LIUGONG’‘柳工’已经在相关公众中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认可度。”


除此之外,柳工公司还主张鲁工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将复制、摹仿原告字号、域名的被控侵权字号、域名在其企业网站等处大量宣传并商业性使用,其行为亦构成不正当竞争。”柳工公司在诉讼中表示。


柳工公司提出,鲁工公司的涉案行为具有主观恶意。柳工公司通过初步查询涉及鲁工公司“招投标信息”和商标局官网信息,推定鲁工公司实际使用该标识至少有八年时间,其被控域名也已使用了近四年。


根据公开资料显示,鲁工公司于2004年6月就已在山东省莱州市注册成立,经营范围包括建筑工程用机械制造、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农业机械制造等等。


不知道是不是巧合,那段时间,也正是魔性的X翔挖掘机广告在山东卫视最为风靡的一段时间。


中国商标网信息显示,鲁工公司名下最早的“鲁工”商标早在2001年就已提交注册申请;而最早的汉语拼音“LUGONG”商标则是在2010年9月申请的,但目前这些“LUGONG”商标无一获准注册。


在被柳工公司起诉后,鲁工公司辩称自己从2004年开始已合法在先拥有“鲁工”字号长达16年以上,而柳工公司涉案商标的申请时间是2005年7月,鲁工公司拥有合法使用“鲁工”字号的权利;“liugong”本身不是字号,也不是驰名商标;鲁工及其拼音“lugong”与柳工及其拼音“liugong”不相同也不近似。


“因为‘柳工’和‘鲁工’均是地域名简称+‘工’字指代生产企业的名称,其中地域名称简称是描述产品来源地域的描述性语言,‘工’泛指工业企业,显著性较弱,相同的使用方式比比皆是,”鲁工公司指出,包括‘徐工’‘厦工’等在内的行业内多家企业,均使用了这样的简称,“所以显著性在于‘柳’字及拼音‘liu’,以及‘鲁’字及拼音‘lu’,两者完全不同。”


鲁工公司表示,“lugong”作为汉字“鲁工”汉语拼音的唯一形式,是对“鲁工”字号商标的描述性合理使用,是合理的善意的必要的,没有恶意攀附的主观恶意,不会造成市场混淆。


鲁工公司还称,“鲁工”及拼音“lugong”在市场中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消费者根据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能够清楚辨别产品来源;双方各自的标识商誉长期共存,已经形成固定的市场格局,在各自市场内已具有不同的消费者群体。


在作出的一审判决中,法院并未认同鲁工公司的这种说法。法院认为,被诉侵权的产品与柳工公司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系同一种商品。


法院指出,柳工公司的第4788563号“LIUGONG柳工”注册商标中,“G”字母的结构中也有一个明显的三角形结构的变形体,该商标中,字母“L”“G”系经柳工公司特殊设计的标识,该两字母在注册商标中起到了突出的区别作用。


鲁工公司称,其注册有自己的注册商标,但其在生产的产品中显著位置不予标注,却将与原告注册商标中进行了特殊设计的重要标识的字母“G”标注于产品显著位置。


因此,法院认定其具有一定的搭便车故意,且鲁工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中使用该标志,容易误导相关公众,将二者的产品产生特定联系或者引起混淆,该行为侵害了柳工公司第4788563号“LIUGONG柳工”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法院表示,鲁工公司有权在其产品或者网站中合理、正当的使用其字号及其汉语拼音标志“lugong”;其将“鲁工”字号的汉语拼音作为公司网站域名进行备案使用,并且在网站显著位置以醒目的汉字“山东鲁工”作为标注,具有正当理由且不具有恶意;“lugong”的呼号为“鲁工”,而原告的字号为“柳工”,二者具有显著区别,不足以引人误认为该字号系原告字号。


因此,法院一审判决鲁工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侵犯柳工公司第4788563号“LIUGONG柳工”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赔偿柳工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


目前对于这一判决结果,案件双方当事人目前还未作出任何回应,之后是不是会上诉也是不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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