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是谁先申请就是谁的,但是要在没有近似或者相同的情况下谁先申请的才是谁的。一旦有了相似或则相同,那么肯定会被商标局驳回的也是无法予以通过的。最近,华为公司的“平行视界”商标就遭遇了这种事情。具体是怎么回事呢?我们来了解下。
2019年5月,华为公司申请注册“平行视界”商标(申请号:38313111,指定使用商品:第9类),但由于其中部分(类似群0901;0907-0909;0911;0912)被认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因此国知局驳回该商标指定使用在部分的注册申请。
华为公司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存在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的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法院暂缓审理。
所以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但法院判决驳回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这并不是华为公司第一次遇到这种事情了,所以我们在申请商标的时候一定要知道申请在先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