狼人杀,是一款多人参与的、以语言描述推动的、较量口才和分析判断能力的策略类桌面游戏,通常的版本需
要4-18人参与。而假面公司提起诉前行为保全申请,称其作为 “狼人杀”手机应用软件的开发者和运营商,因前期
和云睿公司、游星公司签订有商标许可协议,由此取得了“狼人杀”商标许可使用权,但云睿公司等和网易雷火公
司却另行签订了新的合作协议,于是违反之前约定,发函通知假面公司解除原协议,并且向苹果应用商店等手机应
用平台反复投诉,称假面公司使用“狼人杀”商标侵权,导致该软件被苹果应用商店等平台下架。
随后,假面公司就此事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解除函无效、各方继续履行原协议,但在
诉讼开始后,网易雷火等却更加频繁的向一些手机应用平台反复发送投诉警告函,要求平台对假面公司的“狼人杀”
软件作删除或下架处理。在部分平台选择对假面公司软件进行下架处理后,假面公司认为此行为将为其带来难以弥
补的损失,遂向法院申请作出诉前行为保全,裁定禁止网易雷火等四公司对于假面公司软件的投诉警告行为。而作为
被申请人的网易雷火等四公司辩称,假面公司存在违约行为,此前商标许可协议已经被函告解除,因此投诉警告属正
当维权,不存在侵害假面公司合法竞争权益。双方僵持不下。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假面公司的商标许可协议效力正处于诉讼之中,其商标使用权暂未定性,但假面公司作为
商事经营主体,其公平竞争的权益始终受到法律保护。云睿公司等与假面公司之间商标许可协议是否解除,尚在法院
审理之中,在最终裁判结果作出之前,商标许可协议不能被理解为当然解除,有关“狼人杀”商标的许可授权也不能
被理解为当然撤销。在相关案件尚在审理的情况下,被申请人私自采取激烈的对抗手段,对诉讼对手进行打压,显然
违反了诉讼各方应有的谨慎克制义务。
而被申请人作为和申请人在同一领域、同一类型产品上的直接竞争对手,出于自身利益,对正在审理中的案件事
实进行有选择性的取舍,对竞争对手产品实施投诉、攻击、警告,这种不客观不全面的信息会对假面公司的交易对象
造成误导,从而致使该公司的市场份额减少、商誉受损。因此可以认定,被申请人的行为超越了合理竞争行为的边界,
有违诚实信用和商业道德,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鉴于上述原因,西安中院作出诉前行为保全裁定,裁定被申请人立
即停止对假面公司“狼人杀”手机软件的投诉警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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