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的前身清华学堂始建于1911年,因水木清华而得名。而清华大学起诉江西十几家带有“清华”二字的幼儿园引
起了社会关注。被诉幼儿园中不乏以经营者个人名字、小区名称、所毗邻的大道命名的,这些“清华”幼儿园是否构成对清华
大学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清华大学以“撒网”的方式开展商标维权,对许多普惠性幼儿园索赔50万元,这属于正当的
商标维权还是滥用诉权?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的保护,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清华”幼儿园
使用“清华”二字是完全落入了清华大学的“清華”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
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尽管二者的“华”字有简繁之别,看起来像不侵权,但“清华”和“清華”二
字文字形状上虽不是完全相同,但是发音和含义相同,二字构成类似,且容易造成混淆,扰乱了市场秩序。相同属于侵权行为,
类似也属于侵权行为,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界专家熊进光说:“清华大学取得了商标专权,要防止清华或者清华大学这样的商标被滥用、泛化,通过法律、维权
的方式来维护商标专用性,这是正当行为。如果对方属于善意侵权,清华大学要求赔偿50万元,可能就面临维权的正当性问题。
清华大学毕竟是一所公立大学,并不是通过索赔的方式来取得经济利益,更多的是要体现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来阻止侵权行为,
防止清华大学这个商标专用权被泛化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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