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以傍名牌为目的的恶意申请和为转让牟利而大星囤积商标等行为时有发生,一些知名品牌或人物纷纷“中招”。11月1日,修改后的商标法正式施行,明确将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由3倍以下提高到5倍以下,将法定赔偿额上限从3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此次修改还增加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青,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首先在审查阶段予以适用。实现打击恶意注册的关口前移,并格其作为提出异议和请求宣告无效的事由直接适用于异议程序和无效宣告程序中。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攀附他人商标声誉、抢注知名度较高商标、侵犯他人在先权利、占有公共资源、反复抢注等商标恶意抢注的行为,成为相关企业品牌经营道路上的一道不可逾越的隐形槛。对于大量注册商标而自己根本不使用,甚至在国积商标里面也夹杂着很多“傍名牌”的注册商标行为,目前一般会以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无效宣告,但还是受到一些限制,有些情况不能在申请、异议环节直接处理。针对国积商标行为,法律中有原则性规定,但是直接的、明确的、可操作性的条款不多。
商标恶意抢注的前提是他人有在先的权利存在,商标注册人对此明知且心怀恶意,抢先申请注册。通常情况下,商标恶意抢注包括如下3种行为:一是将他人已经投入使用但并末注册的商标抢先注册,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及服务上,以利用他人在该商品或服务中已经建立的消费者信任;二是将他人的驰名商标或知名商标申请注册在与原商标不同的商品及服务上,以引导消费者将其商品与驰名或知名商标所代表的信誉联系起来;三是将知名企业的名称、名人的姓名或知名艺术形象抢先注册为商标,从而诱使消费者将其商品与这些著名企业名人或知名艺术形象联系起来。
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的本质就在于通过抢注行为,窃取他人的劳动成果。目前,国内商标市场恶意抢注行为时有发生,职业抢注人甚至已将抢注名人商标、知名网站商标等做成了一条完整产业链。一些职业抢注 人成立多家公司,以不同名义抢注国内外已经为相关公众知晓的商标并进行兜售。商标恶意拾注首当其冲损害了被抢注人的合法权益,已经成为严重影响企业品牌发展的一大因素。
我国必须依法大力遏制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强化知识产权的保护。首先,要切实增强商标保护意识,制定完善系统的商标品牌保护方案,从产品、服务、外观设计到企业网站、域名、产品图片、广 告语等在内的诸多知识产权都要申请保护,全面维护企业的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