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利集团是中国乳品行业的龙头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自2003以来一直位居行业第一。在最新的品牌价值排名中,伊利集团以152.36亿元位居食品行业第一。伊利产品被指定为2008年北京奥运会唯一使用的乳制品,也是第一个为奥运会提供产品的中国食品品牌。
从“青春滋味自己体会”到“我要我的滋味”,自1997年正式推向市场以来,主打青春文化与酸甜口味的含乳饮料品牌“优酸乳”可谓家喻户晓。
2017年3月22日,伊利向商标局提交了4件商标的注册申请,分别是第23257569号与第23257741号“优酸乳及图”商标、第23257830号与第23257959号“优酸乳”商标,指定使用在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牛奶制品、水(饮料)、炼乳等商品上。
从“青春滋味自己体会”到“我要我的滋味”,自1997年正式推向市场以来,主打青春文化与酸甜口味的含乳饮料品牌“优酸乳”可谓家喻户晓。
2017年3月22日,伊利向商标局提交了4件商标的注册申请,分别是第23257569号与第23257741号“优酸乳及图”商标、第23257830号与第23257959号“优酸乳”商标,指定使用在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牛奶制品、水(饮料)、炼乳等商品上。
在申请注册商标初期,除商标近似使申请商标被驳回之外,申请商标注册遭遇阻碍的缘由还主要体现在商标缺乏显著性这一问题上。
从法理上而言,商标显著性可细分为固有显著性和经过使用而获得显著性。判断某一标志是否具有显著性的主体并非商标局的审查员或法官,而是相关市场上的普通消费者。普通消费者在日常购物时将某一标志认同为商标,该标志就具备显著性。
作为奥运会上唯一使用的乳制品,伊利“优酸乳”是众所周知的。因此,本案中的“优酸乳”商标是通过使用取得的显著性。商标显著性作为商标保护的灵魂和商标法正常运行的枢纽,一直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关注。因此,选择一个具有重要显著性的商标申请注册就显得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