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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权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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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将名称权列入人身权范畴,规定法人享有名称权,因为人身权是与生俱有的,所以企业从成立之日起即有名称权。根据企业名称权的这一属性,法律不能规定企业名称绝对地排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起草的《发展中国家商标、商号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示范法》的解释性说明中认为:法律不能规定企业名称有专用权,绝对地排除他人使用相同名称。当然必须防止公众误认。但如果企业相距甚远且只在当地为人所知,则使用相同名称也不会引起误认。在改革开放前,南京和兰州各有一个工厂叫“国营金城机械厂”,没有听说他们为重名打架,也没有客户把这一家误认成那一家。

企业名称权还有另外一个属性,即企业名称也具有工业产权和知识产权的属性。《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都将企业名称列入保护对象。企业名称的产权属性不是与生俱有的,只有当企业付出大量的心血和金钱的努力,为社会提供了优良产品或优秀的服务,才会使企业名扬四海,有客户慕名而来。这时的企业名称才获得产权的属性,成为企业的无形资产,作为企业的工业产权和知识产权受到法律的保护。对于大量的小企业,在市场中如过往烟云,很难让公众记住他们的名字。因此,其企业名称不具有产权的属性。

设立企业时,想起个好名字,无可厚非。但企业能否出名,不是靠名字是否好听,而是看企业为社会提供什么质量的产品或服务。“狗不理”并不太好听,但众人皆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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