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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标语言文字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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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汉字规范化,是我国的一项基本的语言文字政策,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为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向十分重视宣传国家有关汉字规范化的方针、政策,并为此做了大量实际工作,如在企业登记、商标注册、广告管理等有关立法中,均有使用语言文字的要求;在多年来的执法实践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很重视汉字规范化工作,依法制止、纠正了一批用字不规范的企业名称、广告、招牌,以及用字不符合商标管理法规规定的商标。

2001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明确规定:“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以及广告用语用字进行管理监督「我国第一部语言文字法赋予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以及广告用语用字规范的职权,这对于规范商标语言文字具有重要意义。商标作为商品的标志,它的使用总是和商品连在一起,总是和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以及广告连在一起。

1986年6月24日,国务院批转了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废止〈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和纠正社会用字混乱现象的请示》。当时,社会上滥用繁体字和乱造简体字的现象比较严重,使用汉语拼音也有许多不准确的地方。为了干预和纠正这种不正常现象,曾提出六条具体要求,其中第三条为「文件、布告、通知、标语以及商标、广告、招牌、路名牌、站名牌、街道胡同名牌等使用规范汉字。

1987年9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废止〈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和纠正社会用字混乱现象的请示的通知》(国务院国发〔1986〕64号文件)精神,专门对商标用字规范问题作了如下八条规定:

(1)商标用字应当规范化。简化字应以1986年10月10日重新发表的《简化字总表》为准。不得使用已被简化了的繁体字和不符合《简化字总表》规定的各种简化字,不得使用已被淘汰的异体字。

(2)商标中使用的各种艺术字,包括篆书、隶书、草书等,要求书写正确、美观,易于辨认。隶书、草书一般用简化字书写。

(3)商标书写行款,一般应左起横行;竖行的,应该由右向左。

(4)商标加注汉语拼音的,必须以普通话为标准,分词连写,拼写应当准确,字母书写应当正确。

(5)出口商品的商标,原则上按本通知第一条办理。使用繁体字已久并进入了国际市场的商标,可以继续使用。

(6)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侨胞及外国人向我申请注册商标的,用简化字,但也可以用繁体字。

(7)用老字号作商标,其中有繁体字的,可以继续使用。

(8)本通知下达前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与本通知第一条有抵触并不在第五、六、七条之列的,在有效期限内有效。

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语委联合发出的这份规范性文件,对商标语言文字作了比较全面和系统的规定。该通知虽然目前已不再执行,但对于纠正商标语言文字中存在的问题曾起到了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1987年4月10日国家语委、商业部、外经贸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还印发了《关于企业、商店的牌匾、商品包装、广告等正确使用汉字和汉语拼音的若干规定》。此规定共五项。如果把前八项通知和这五项规定联系起来看,我们就会发现,国务院有关部委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商品包装说明以及商标和广告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始终给予高度重视,也一直试图从总体上予以解决。

1996年11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又专门发出了《关于规范企业名称和商标、广告用字的通知》。当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统一部署下,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真开展清理不良文化的工作,依法清理了一批有不良政治、文化影响的企业名称、商标和广告,取得了明显成效,社会反响很好。当时,发现在企业名称、商标和广告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比较突出的是:用字不规范、滥用“洋”名称,生造一些非中非外、含义不清的词语或名称等,产生了不良影响。这份通知要求,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前一段清理不良文化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正面引导和管理,规范企业名称和商标、广告用字。

《通知》提出:引导企业和公民在坚持对外开放、面向世界的同时,坚持中国特色,维护国家主权、民族尊严,自觉弘扬民族文化,使企业名称和商标、广告用字符合规范要求,适合国情,方便群众识认,反对盲目崇外,滥用“洋”名称和外国文字。

《通知》强调严格执行《商标法》,坚决抵制不良文化倾向。对违反《商标法》第八条第(9)项规定,使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图形作商标的,要依法驳回注册申请,并禁止其在商品上或服务中使用。

该《通知》把商标语言文字规范当做依法加强广告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指出:“广告中……使用的商标必须符合商标管理法规的规定,并做到用语规范。凡未经核准的企业名称和不符合商标管理法规规定的商标,均不得在广告中出现。”

《通知》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做好规范企业名称和商标、广告用字的有关工作,努力为加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出积极的贡献。

1998年1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84号令《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发布。这个规定对广告,包括商标语言文字规范化的要求是很全面的,由于商标与广告的天然联系,对商标语言文字规范化的要求,成为广告语言文字规范化的重要内容之一。

这个规定,一方面强调依法保护“已注册的商标”和“广告中出现的注册商标定型字”;另一方面强调依法限制其在广告中使用时产生的误导。如规定“广告中出现的注册商标定型字”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但应当与原形一致,不得引起误导”。

这个规定,实际上区分了“已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区分了“注册商标定型字”和“未注册商标用字”。未经注册的商标及其用字,不受商标法的保护,这方面存在的语言文字问题也比较多,需要认真引导和依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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