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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主管机关的职权及司法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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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管机关职权问题的由来

商标法规定,我国商标行政事务的主管机关是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分别享有处理有关商标的注册、管理和商标争议等事项的职权。因此,作为主管机关的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在管理过程中是否正确履行和行使职权对各方当事人的权益影响比较大,这其中又以商标评审委的职权和角色定位最为引人关注,如“避风塘”案。2001年我国对商标法进行了修改,其中最引人注目的一项就是引入司法审查程序,赋予当事人以司法救济权。在人民法院受理的众多涉及商标评审委的案件中,主管机关的职权行使是否正确、是否构成滥用等问题往往是案件的主要争点。而且近年来有关商标评审委的应诉的案件数量有迅速增加、应诉压力有进一步增大的趋势。因此,对商标行政主管机关的职权问题展开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

2.判断主管机关是否滥用职权的司法原则

(1)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行政诉讼不同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一项特有的基本原则。《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2)不告不理与程序正当原则。商标权作为私权,意思自治是私法领域最应遵循的原则之一。因此,无论是商标评审审理、还是诉讼审理都应按照法定程序围绕当事人的申请理由与答辩意见或诉请展开审理,作出明确的裁决,并说明理由。反之,除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合法权益,如当事人在申请理由或答辩意见未提出的事项,则一般不应理涉。

3.判断主管机关职权是否滥用的主要内容

在商标行政案件中,判断主管机关是否滥用职权主要看以下三个方面:(1)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行使的职权是否有法律依据。(2)行使职权是否符合程序的要求。(3)商标评审委对商标争议案件的复审裁决或决定是否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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