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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斯协定和维也纳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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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用商品与服务国际分类的尼斯协定》(NiceAgree-mentConcerningthe-Inter-nationalClassificationofGoodsandServicesforthePurposesoftheRegistrationofMarks)简秫《尼斯协定》,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下属的一个商标方面的专业性多边条约,其巨的是建立商标注册用的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力争使尽可能寥的国家使用国际分类,以便于商标的国际注册和国际合作,以利于对商标检索和管理。

《建立商标图形要素国际分类的维也纳协定》(ViennaAgree-mentEstablishingonInternationalClassificationoftheFigura-tiveElementsofMarks)简称《维也纳协定机该协定也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下属的一个商标方面的专业性多边条约,其目的是要建立通用的商标图形要素分类,以促进国际间的商标合作,以利于商标注册中避免接受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图形的申请,避免商标所有人之间的权利冲突。

一、尼斯协定

(一)尼斯协定的缔结和修订

1935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的前身联合国际事务局,与有关国家的商标主管机关合作,编印了一本商标注册用的商品分类,以便于解决商标国际注册中分类不统一的困难。在此基础上,1957年6月15日,在法国南部城市尼斯签订了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多边协定,并于1961年4月8日生效.协定签订以来,先后经过四次修订,1967年7月10日修订于斯德哥尔摩;1977年5月3日修订于日内瓦:1979年10月2日修订于日内瓦,最近一次修订是1983年,这次修订后编印的分类,于同年6月印制成册,称为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四版。

截至1991年止,尼斯协定已有30多个成员国,包括美国、法国、英国、瑞士、德国、西班牙等。尼斯协定缔约国组成了尼斯联盟,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所属的一个联盟“除缔约国外,还有90多个国家和地区采用尼斯协定的分类。我国自1988年11月1日采用尼斯协定的分类表,并于1994年5月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了尼斯协定的加入书。根据该协定的规定,我国于1994年8月9日正式成为尼斯协定的成员国.

(二)尼斯协定的主要内容。

尼斯协定全文共十四条,其主要内容为,

1.使用共同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办理商标注册

尼斯协定成员国应当使用共同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为此,协定有两个附件。…个是商品和服务分类的类目表,并附加了注释,这个表把商品分为34大类,服务分为8大类,共42个大类,详见附表。二是依字母顺序排列的商曷和服务细目表.

商标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根据商标所用于的商品和服务的名称,然后查出该商品或服务的类别,按类别来决定填写申请书的份数。一类商品或服务只需填写一份申请,如果所用的商品和服务属于不同的类别,则需填写两份甚至多份申请。

尼斯分类表中所列的商品或服务的名称或说明构成商品或服务大致所属范围的一般的名称或说明,如果某一商品无法加以分类,则可利用以下各项可行的标准:

(1)制成品原则上按其功能、用途进行分类,如果分类表没有规定分类的标推,该制成品就按字母排列的分类表内类似的其它制成品分在一类,也可以根据辅助的分类标准,根据这些制成品使用的原材料或操作方式进行分类;

(2)多功能的组合制成的可以根据产晶中各组成部分的功能或用途,把该产品分在与这些功能或用途相应的不同类别里。如钟和无线电收音机的组合产品,笔和表的组合产品等;

(3)原料、未加工品或半成品原则上按其组合的原材料进行分类,比如分类表中的第一类、第六类和第十七类;

(4)商品构成其它商品某一部分,原则上与其它商品分在一类,但这种同类商品在正常情况下不能用于其它用途,如汽车上的车座,随地车辆发动机等;

(5)成品或半成品按其组成的原料分类时,如果是由几种不同原材料组成,原则上根据其主要原材料进行分类,如包子,三明治、汉堡包等,

(6)用于盛放商品的盒、箱之类的容器,原则上与该商品分在同一类,如照相机套、摄影器具专用箱包等;

(7)服务原则上按照服务分类名及其注册所划分的行业进行分类,出租业的服务原则上与通过出租所实现的服务分在同一类.

2.国际分类在官方公告上的使用

,尼斯协定不把国际分类表作为成员国办理商标注册时商品和服务的唯一分类方法。成员国在使用国际分类的同时,还可以把其它分类方法在商标国内注册中使用,可以把国际分类作为主要分类方法,也可以作为辅助分类方法。但是成员国在官方的商标公告、注册簿、检索档案等项目上使用国际分类表的分类。

马德里协定和商标注册条约的成员国,在办理商标国际注册时要求必须使用国际分类表。

(三)尼斯协定的组织机构

1.尼斯联盟大会

尼斯协定成员国组成尼斯联盟。联盟大会由成员国派代表组成,每两年召开一次。在一般情况下,尼斯联盟大会与巴黎联盟大会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大会在同时同地召开,大会处理一切有关维护和发展尼斯联盟和执行尼斯协定的一切事宜,特别是核定本联盟的计划和通过本联盟的预算。

2-专家委员会

尼斯联盟专家委员会由成员国派代表参加.专家委员会对商品和服务分类的变动作出决定,向联盟国家提出建议,使之促进分类使用的一致性;采取措施促进发展中国家使用国际分类;设立小组委员会或者工作小组。非尼斯协定成员国可以采用它所确定的国际分类,但不享有参加修改的权利。

3.国际局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负责尼斯联盟。

二、维也纳协定

(一)维也纳协定的缔结和生效

维也纳协定是1973年6月12日在维也纳工业产权外交会议上通过的。在维也纳协定上签字的国家有奥地利、比利时、巴西、丹麦、法国、德国、匈牙利、意大利、卢森堡、荷兰、瑞典、挪威等19个国家。按照协定的规定,协定要有5个国家批准才能生效。到1984年底时仅有法国、荷兰、瑞典、卢森堡等四个国家批准,故无法生效,1985年又有突尼斯批准了该协定,从而使维也纳协定正式生效。

根据该协定编写的商标图形要素国际分类表也于1973年维也纳工业产权外交会议上通过,至今一共有三个版本,第三个版本已于1995年1月1日生效。

(二)维也纳协定的宗旨和范围

维也纳协定的目的是要建立通用的商标图形要素分类,以促进国际间的商标合作,以利于腌标注册中避免接受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图形的申请,避免商标所有人之间的权利冲突。

维也纳协定所指的商标图形要素是组成商标或商标一部分的图样的一个或多个元素,是指一个或多个组成商标的特殊形式的数字、字母或字词,或者是图样本身,即符号、标记、图形(几何),图画等。图画包括自燃(日、月、山、水等)、人物、动物、植物、物品等或其抽象描绘,亦包括颜包在内.它只涉及商标外在形态中的图形分类,与商标所指的商品和服务无关。它只包括带有图形的商标(包括用文字组成的图形在内,而不包括不使用图形的商标。)

(三)维也纳协定的主要内容

1.成员国采用共同的商标图形要素分类

根据维也纳协定的规定,由成员国组成特别联盟,联盟国家使用共同的商标图形要素国际分类.

图形要素分类对联盟国家并无强制的约束力。联盟国家可以把国际分类作为主要的分类方法,也可以作为对其它分类方法的朴充.但是联盟国家的商标主管机关应当在官方公告和文件中按国际分类标明注册商标图形所属的大类、小类和组的编码.各成员国也不得改变大类、小类或细目的内容,或将不同细目合并成单一的细目,也不得增设新的细目,不论是主要的或是辅助的。

2.图形要素分类的结构

悔定附有一个商标图形要素国际分类表,该分类表把商标图形分为29个大类,144个小类和1569个组。商标图形要翥分别划在其中,有的地方附有注释,分类是以下列三个排头编辑而成的:

(1)大类目录,该目录能迅速告诉使用人本分类中的各个大类;

(2)带有注释的大类和小类目录,该目录包括有各大类中有关的小类,这样能使使用人把商标图形要素划入最合适的小类;

(3)带有注释的大类、小类和组别一览表,借助于大类、小类和组别的注释,该表有可能使使用人最后确定有关的图形要素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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