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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商标专用权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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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一般是指国家机关和国家授权单位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针对现实生活中的具体情况,贯彻实施国家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如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民事、刑事案件,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规的责任者施以行政处罚等。保护商标专用权的法律适用,简言之就是国家专门机关(如审判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国家名义贯彻实施保护商标专用权的法律规范。这类法律规范的性质不同,适用的方式和采取的手段也因之有所不同.因此,要做到正确、及时地将有关的法律规范适用于纷纭复杂的客观情况,就有必要熟悉和掌握适用不同法律规范的条件、内容和方法。

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强制力保证其实海的行为规则。从整体上看,它由三个部分组成:一是设定规范所适用的条件,指明在什么情况下适用该项法律规范;一是确定某些规则,指明在上述条件下应当怎样做、允许怎样做和禁止怎样做I一是规定违反规则的法律后果,指明违法者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对违法者如何进行处理。以上三个部分,在法律术语上分别称为假定、处理和制裁,它们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形成法律规范的结构。法律规范的各部分内容都以法律条文为其表现形式.但二者不能等同,每个条文并非都包括法律规范的三个部分,有的规范可能分别规定在不同的条文甚至不同的法律文件中,这要由国家根据社会情况和各种法律规范的不同性质而定。但法律规范一经制定即具法律效力,在符合规范所规定的条件存在或出现时,就必须分别情况适用与之相应的法律规范。

一个国家的现行法律规范,由于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无不呈现出为数庞大、内容多样和表现形式不一的特点。但是,这些法律规范并不是杂乱无章的,而是基于共同的经济基础和遵循同一指导原则确立起来的。它们相互协调、配合,共同构成一个有机的统一整体,这就是各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内部,众多的法律规范又是互有区别的,依据它们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又用以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例如,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构成民法部门;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构成刑法部门,等等。在一个法律部门中,有些法律规范共同调整同一社会关系的某一个方面,这些就一个方面所制定的法律规范又用以构成一种法律制度。例如,在民法部门中就包括民事关系普遍适用的民事代理制度、诉讼时效制度,等等。此外,由于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往往一种社会关系或其某一个方面需要按照不同情况和条件,分别由不同法律部门的法律规范来调整,在这种情况下,若干法律部门中相关法律规范的总和,就构成这些法律部门共有的法律制度。例如,财产所有关系就由宪法、民法、经济法、行政法、刑法等几个法律部门来调整;这种以财产所有关系为对象而分属于不同法律部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就构成了所有权法律制度。了解以上几个概念的划分和它们之间的关系,有助于掌握商标法律制度的实质和构成。

我国的商标法律制度,从它所涉及的社会关系来看,不是由单一的法律部门调整的,而是由几个不同法律部门的法律规范所组成,保护商标权作为商标法律制度的核心,也需要适用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采取不同的法律手段。《商标法》全面、概括地对有关商标的各个方面作了规定,《商标法实施细则》按其体例将有关规定具体化,两者共同构成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的基础。这两个规范性文件所作的各种规定,就其性质来说,分别属于民法、行政法、刑法以及诉讼法的法律规范,或者需要适用这些法律部门中与之直接相关的法律规范。例如,关于"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的规定,就涉及注册商标申请人的主体资格,需要适用民法有关公民(个体工商业者、个人合伙)和法人的法律规范;商标专用权属于无形财产权,是民事权的一种,需要适用民法有关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以及财产所有人对自己所有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的法律规范;关于注册商标转让和使用许可的规定,涉及财产的转移和设立民事关系的协议,需要适用民法有关财产权的转移和合同之债的法律规范。《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关于保护商标权的规定,列举了商标侵权行为和犯罪行为的表现及其法律后果,其中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是民事责任,处以罚款是民事制裁或行政制裁,追究刑事责任则是实行刑事制裁;此外,还规定了当事人对行政主管部门的不服,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就又涉及诉讼程序的问题。有关这些条款,需要分别适用民法、行政法、刑法以及诉讼法几个法律部门的法律规范。在这两个法律文件中,关于商标注册的申请、审查和核准,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等,都有明确的规定,其中包括必要的程序,必须具备的条件以及应履行的义务。关于商标使用的管理,也提出了具体的要求,规定了对商标使用不当或不法使用的罚则。这些有关商标管理的条款在文件中占了很大比重,大多数属于行政法律部门的法律规范。作出这些规定的目的,主要在于从法律上确认商标权并对商标权切实予以保护,从而体现了管理是为了保护,管理的过程就包含着保护的内容。以上举例表明,商标法律制度是我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都需要按其所属法律部门的性质、特点,结合实际情况,正确地予以适用。唯其如此,主管商标工作的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才能发挥其国家职能的作用,全面推行商标法制,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另一方面,学习和掌握有关商标法律制度的内容及其法律规范的适用,对当事人来说,可以依法取得和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应尽的义务,避免因不知法、不守法面违法;当自身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请求执法部门或司法机关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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