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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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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是各国商标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大多数国家的商标法采取逐一列举方式规定。比如日本商标法列举了两种商标侵权行为共11类。我国法律规定则简单概括,共四大类商标侵权行为的形式.具体的表现形式是据以分析其情节轻重,确定如何予以处罚或制裁的依据。依照我国《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商标侵权行为的形式概括起来分为以下四类;

(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这种行为是发生在各国的最主要的商标侵权行为。行为人违反有关商标使用许可的规定,未经签订合同和确立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这是对他人商标专用权的明显侵犯.商标使用的方式多种多样,包括直接或间接地用于商品上的行为.不法分子常常将他人商标图形用于自己组装、仿制的商品上及其包装上。

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但商标的禁止权则大于此限,除了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属子严重的商标侵权行为外,当下述三种情况发生时,均属侵权行为:

1.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2.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3.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在上述情况下,商标注册人可以同样以行为人侵犯其商标专用权为理由,要求商标主管机关进行处理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其他任何人也可以向商标主管机关控告或者检举.之所以作出这种规定,是由于类似商品为数甚多,近似商标极易引起误认,不如此不足以制止假冒、仿制等不法行为,也不足以对商标注册人和消费者实行有效的保护。

(二)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

注册商标不外乎由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所构成,总要通过印制体现或附着于一定的物质实体上,才能显示其特征,供人们识另L这种物质实体称作商标标识.商标标识的形式不一,有的商标标牌本身就是商标标识,有的则是商标附以装潢或者与商品的容器、包装结为一体,构成商标标识。两者中,后一种情况居多。注册商标标识不同于一般的实体物,其使用价值有限,但作为具有法律意义和经济价值的标记物,它凝聚着社会劳动,体现着注册人的权利和利益。正是商标标识的这种特殊作用,引起不法分于的对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伪造、擅自制造或销售,以牟取非法利益,也为制造和销售冒牌货提供了条件。这种行为的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必须加强管理,并以法律手段加以制止和制裁.我国对商标标识印制有严格的规定,明令禁止伪造、擅自制造或买卖注册商标标识,承揽商标印制业务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核准,对残次废旧商标标识必须销毁,不得私自买卖或私自接受。凡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未经商标注册人委托或超越委托权限,擅自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均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三)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

这是指在流通领域中,销售冒牌商品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在商品从生产领域到消费领域的转移过程中,销售是必经的中间环节,商品生产者如果以不法手段生产冒牌商品,当然构成侵权,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如果经销者为冒牌商品提供进入市场的渠道,将冒牌商品推销给消费者以谋取非法利益,则无异于协同不法生产者共同侵权、坑害消费者、破坏正常经济秩后.法律明确规定经销冒牌商品行为属商标侵权行为,行为人应承担法律责任。

(四)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这里“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或其他损害的行为“具体是指

1.经销明知或者应知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2.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

3.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此外,以不正当手段诋毁他人商标声誉等行为,侵犯了他人商标权益的,也应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

侵权商品从推出成品、进入市场最终到达消费者手中,其间要经过许多环节,往往需要多种条件的配合才能实现。堵塞侵权商品的各种流通渠道,使其不具备进入市场的必要条件,对于防止和减少侵权行为,保护商标专用权,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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