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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的主体和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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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权的主体

商标权的主体就是指商标权所有人

在实行注册原则取得商标权的国家,凡作为法人的企、事业单位和作为自然人的个体工商业者,依法申请注册,经商标局核准后,该申请人即成为注册商标所有人,也就是商标权的主体。作为商标权的主体,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

成为商标权主体的前提,必须是依法享有申请商标注册权利的法人或自然人。有些国家规定,从事工商业的法人或自然人,都可以申请商标注册。我国《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有资格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或申请服务商标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从一般意义上讲,所谓生产,是指人们利用劳动工具,通过劳动创造各种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所谓制造,是指人们利用劳动工具,通过劳动把原材料变成可供使用或消费的物品;所谓加工,是指人们利用劳动工具,通过劳动把半成品加工成为成品;所谓拣选,是指对成品或零件加以挑选、归类,然后用于销售;所谓经销,是指专门经营销售某种或多种商品。由此可见,能够申请商标注册而成为商标权主体的范围是十分广泛的.各种所有制形式,各种经营方式的生产领域或流通领域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不论是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还是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都可以申请商标注册。是否申请商标注册,除国家有特殊规定之外(如对人用药品、烟草制品的强制性注册),由商标使用人根据市场情况和各自经营战略,自主决定。一般说来,那些生产和经营长期稳定以求进一步发展、销售范围广泛、市场竞争激烈的企业,都要通过申请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以求在商标法律制度保护下,长期稳定地使用自己的商标,使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与此相反,一些产品未定型、质量不稳定、产量低或视市场状况相机转产的小企业,临时使用一个商标,无需取得商标专用权,也就不会提出注册申请,也就不可能成为商标权的主体。所以,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是否申请商标注册,本着自愿原则,自主决定。

有可能成为商标权主体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和领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业者,以及经过法定的事业单位登记程序的事业单位,才有条件就其生产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申请商标注册。

中外合资企业和外国人、外国企业在我国也可以成为商标权的主体。中外合资企业办理商标注册,依合同规定和商标权归属关系为转移.即:商标权归合资双方或中方所有的,按国内商标注册申请程序办理;商标权归外方的,按国外商标注册申请程序办理。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可以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只要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了有关商标注册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某一国际条豹,或者按对等原则,都可以成为商标注册申请人,也就是说,都有可能在我国成为商标权的主体。

(二)商标权的客体

商标权的客体也就是注册商标,是指经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未经核准注册的商标不能作为商标权的客体。

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否则将不会获准注册,也就不会成为商标权的客体。我国《商标法》对申请注册的商标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该法第七条规定:“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应当具有显著的特征,便于识别第八条又列举了禁止用作商标的文字,图形。根据商标法的各项规定,要想成为商标权的客体,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具备如下几个条件:(1)商标必须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索;(2)商标必须具备显著特征;(3)商标必须不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混同;(4)商标必须不是禁用的标志。否则不能获准注册,也就不可能成为商标权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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