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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冲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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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是一个多义项的名词,既可以指专利权,也可以指已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还可以指记载发明创造的专利文献。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专利权是指国家专利管理机关依法授予专利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其外观设计所享有的权利,包括所有权或者持有权、专有权、转让权、许可权等。

著作权是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如法国、德国等欧洲大陆国家以及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等使用的称谓,其原意是“作者权”(法文droitd'auteur,德文Urheberrecht),著作权一词即由此翻译而来。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包括我国香港地区,则使用“版权”(copyright)这个术语。2001年10月27日修订的我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因此,在我国,著作权即版权。著作权是指公民、法人依法对其作品所享有的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等。

商标权、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都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三者都具有专有性、时间性、地域性和无形性的特点。但是,由于商标权、外观设计专利权是工业产权的一部分,商标权、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是三种不同的知识产权,因此,三者在权利的客体、权利的内容、权利的取得条件和程序、权利的保护程序等方面存在着差别。

尽管商标权、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是三种不同的知识产权,分别受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的保护,但三者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1991年的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活动,均不视为创作。”商标注册申请人设计商标的过程、外观设计的设计人设计外观设计的过程,实际上是商标、外观设计的创作过程,只要他们创作出了“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有形形式复制的"商标、外观设计,他们就创作出了我国《著作权法》中的作品,就享有著作权,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该外观设计被授予专利权之后,它不仅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而且还受我国《专利法》的保护;该商标被核准注册之后,它不仅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而且还受我国《商标法》的保护。因此,同一知识产权客体既受我国《商标法》的保护,又受我国《著作权法》、《专利法》的保护时,如果权利主体为同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会出现对同一知识产权客体的双重或者多重保护的情形;如果权利主体不是同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会出现商标权、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冲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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