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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声音商标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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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MEP规定,声音商标是通过听觉而不是视觉的方法识别并区分不同商品或服务。声音商标包括一系列的音调或音符(有字或无字)、有音乐伴奏的一个或多个文字。美国全国广播公司(NBC)曾分别于1971年和1978年成功注册两例声音商标。迄今为止,USPTO批准了多例声音商标注册申请。美国米高梅公司、美国家庭人寿保险公司、美国时代华纳公司、美国埃德加?赖斯?巴勒斯公司、德国电信公司、美国哈林花式篮球队、美国ATT公司、美国英特尔公司、美国二十世纪福克斯公司、美国雷电华公司、美国波士顿鸭子船、美国雅虎公司均曾获得声音商标注册。

声音标记获得注册也必须满足两个基本前提——具备显著性且不具有功能性。声音标记相对于其他标记而言更易于证明其显著性。美国哈雷戴维森公司曾申请将其引擎的发动声音作为商标注册,但是USPTO认为其不具备显著性而拒绝注册。通用电器案中TTAB认为普通的声音只用在获得第二含义之后才有可能作为商标获得注册。迄今为止也已有很多声音被USPTO认为具有内在显著性,例如美国家庭人寿保险公司申请注册的由鸭子发出的“AFLAC”声音构成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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