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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商标认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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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2年7月2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四川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的规定,四川省著名商标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1)“四川省著名商标由商标权利人自愿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经法定机关签章的身份或登记证件复印件;

(二)《商标注册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四川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书;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年的产量、质量、销售额、纳税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及在行业同类同档中排位情况;

(五)该商标广告发布与宣传及参与公益活动等方面情况;

(六)该商标在国内外注册使用、管理、自我保护情况。

申请人可以将文件和材料交所在市、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直接送交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转送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第7条)

(2)“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应当受理;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在10日内通知申请人并退回有关材料;申请文件需要补正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第8条第1款)

(3)“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受理的申请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在省级报刊上发布四川省著名商标初审公告。初审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任何人可以提出异议。”(第8条第2款)

(4)“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査、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审核中应当征询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意见,并可以委托有关组织进行社会调査。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应当如实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书面意见。”(第9条)

(5)“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设立四川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并负责其日常工作。认定委员会由不少于40人的法律、经济、科技及相关行业的专家组成,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每次评审认定省著名商标,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认定委员会各方面的专家中确定不少于21人组成著名商标认定组,集体行使认定职权。”(第10条)

(6)“著名商标认定组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对申请认定的商标进行评审认定。

四川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应当由著名商标认定组全体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并获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第11条)

(7)“四川省著名商标的具体认定标准,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第12条)

(8)“被认定的四川省著名商标,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四川省著名商标证书》,弄在省级主要报刊上公告。”(第13条)

根据2004年9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规定,著名商标认定的程序如下:

(1)“注册商标所有人申请认定内蒙古著名商标,应当向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有关证件;

(三)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四)该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该商标的广告发布情况;

(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出具的该商标所指商品质量的有关材料;

(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出具的该商标所指商品近3年的销售额、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及在自治区、国内同行业排序情况的有关材料;

(八)与商标知名度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

注册商标所有人也可以将申请材料交其所在地的盟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盟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转送。”(第7条)

(2)“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査完毕。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应当受理;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在10日内通知申请人并退回有关材料。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受理的申请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在自治区范围内发行的报刊或者网站上发布内蒙古著名商标初审公告。自初审公告之日起30日内,任何人可以提出异议。”(第

8条)

(3)“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设立内蒙古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儿负责内蒙古著名商标的评审认定工作。

认定委员会由不少于40人的法律、经济、科技及相关行业的代表、专家组成,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认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每次评审认定内蒙古著名商标,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认定委员会委员中确定不少于21人单数组成著名商标认定组,集体行使认定权。”(第9条)

(4)“认定委员会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査、核实,并可以委托有关机构对著名商标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调查核实”。“认定委员会委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认定委员会委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申请人的有关材料妥善保管,并负有保密义务。”(第10~12条)

(5)“内蒙古著名商标的认定,应当由著名商标认定组全体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并获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内蒙古著名商标认定组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认定委员会委员的资格、任期和评审认定程序、规则,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第13条、第14条)

(6)“经认定委员会认定为内蒙古著名商标的,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证书》,并在自治区范围内发行的报刊或者网站上公告;不予认定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第15条)

从以上两个省份的著名商标认定程序来看,我国著名商标的认定程序应该有完备的认定体系和审核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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