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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被动认定”害了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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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标法》第13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第14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商标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驰名商标不能被他人注册,并禁止他人使用,且保护是跨类别的。

(2)2009年4月22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本解释所称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第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主张商标驰名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供下列证据,证明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时,其商标已属驰名:(一)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市场份额、销售区域、利税等;(二)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三)该商标的宣传或者促销活动的方式、持续时间、程度、资金投入和地域范围;(四)该商标曾被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享有的市场声誉;(六)证明该商标已属驰名的其他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将驰名商标定义“广为知晓”的商标,且在认定时考虑商标享有的市场声誉。

(3)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2条规定:“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第3条规定:“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驰名商标定义为: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

(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商标战略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辽政发[2010]7号)规定:“?…四、政策措施(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实行政策激励机制。1.鼓励市场主体加快发展,增加数量,提高质量。支持全民创业,凡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领域,全部向社会资本开放;放宽市场准入条件,简化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引导支持具备条件的个体户登记注册为企业,完善主体治理结构;支持企业做大做强,拥有驰名商标的核心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有2个以上子公司,总资本达到1000万元,可申办企业集团。2.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认定企业的商品和服务,符合政府采购规定的,予以优先采购。3.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各种费用,可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4.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商标权和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及社会资金加大对商标信息开发利用及商标服务的支持力度。5,以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字号的,冠“辽宁”行政区划不受注册资本、行业、组织形式的限制;驰名商标企业免于年检。6.对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企业,在有关资源要素保障方面给予倾斜,在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科研立项、财政贴息等方面优先扶持。帮助有条件的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企业申请国家的各类政策性基金。对商标国际注册的企业给予补贴。7,省政府对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市、县(市、区)政府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和有关人员,要适当给予奖励。”

辽宁省人民政府确立了对驰名商标的奖励政策,即放宽申报集团条件、政府优先釆购、费用计入成本、金融支持、冠名不受限制、基金支持、一次性奖励50万元。

(5)《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商标品牌战略工作的实施意见》(榕政综[2006]325号)规定:"……(二)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名牌战略、提高福州产品市场竞争力的若干意见》(榕委[2003]113号),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福建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5万元。此外,对获得’福州市知名商标'的企业由市政府表彰并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福州市人民政府对驰名商标一次性奖励100万。

(6)《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对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权利人奖励办法的通知》(通政发[2009]38号)规定:“……二、奖励标准(一)对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商标权利人一次性奖励40万元。(二)对被认定为北京市著名商标的商标权利人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对驰名商标一次性奖励40万元。

(7)《南山区中国驰名商标和广东省著名商标奖励办法》(深南府办[2006]76号)第4条规定:“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和广东省著名商标荣誉的企业,由区政府分别给予20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奖金奖励。”第5条规定:“接受过区政府奖励的广东省著名商标,在奖励后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一次性每件奖励15万元。”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对驰名商标一次奖励20万元。

(8)《海南省商标和名牌产品奖励办法》(琼府办[2008]29号)第4条规定:“商标或者产品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或者中国名牌产品的,由省人民政府一次性给予1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第5条规定:“商标或者产品被认定为省著名商标或者省名牌产品的,由省人民政府一次性给予3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海南省人民政府对驰名商标一次性奖励10万元。

(9)《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及国家、省名牌产品称号企业奖励办法的通知》(鞍政办发[2003]34号)规定:“……三、奖励方式:根据全国驰名商标和省著名商标的时效性特点,对获得批准的企业由同级财政分三年进行奖励。第一年奖励奖金额的60%,余下奖金分两年等额进行奖励。具体数额:获国家驰名商标的奖励人民币100万元,获省著名商标奖励20万元。”

辽宁鞍山市人民政府对驰名商标奖励100万。

(10)《台州市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和国家免检产品企业表彰奖励办法》(台政办发[2003]77号)规定:"……二、表彰奖励措施: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和国家免检产品的企业,台州市人民政府和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以下表彰和奖励:1.台州市人民政府给予通报表彰;2.台州市人民政府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并给予广泛宣传;3.台州市人民政府和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颁发一定数额的奖金。具体数额如下:给予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50万元人民币的奖金,给予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的企业一次性20万元人民币的奖金。同一企业二次或多次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和国家免检产品称号的,均给予本条第1款、第2款的表彰奖励;本条第3款的奖金按最高奖额颁发,不累计颁发。即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奖金后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或国家免检产品称号的,不再颁发奖金;对获得国家免检产品奖金后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补充颁发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奖金与国家免检产品奖金的差额部分。”

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对驰名商标一次性奖50万元。

以上国家法律、司法解释、行政规章、省人民政府政策、市人民政府政策、区人民政府政策均赋予“中国驰名商标”以极高的荣誉,属于国家、政府重点支持和鼓励的对象。

政府鼓励的事情为什么不去做呢?争创“中国驰名商标”理所当然成为企业的奋斗目标,无论是为钱而战,还是为荣誉而战,至少“中国驰名商标”充分体现了企业经营者的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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