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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兰哈姆法》中商标意图使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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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暨南大学

作者:蓝慧

1988年美国在商标注册申请制度上创设意向使用,规定于《兰哈姆法》中。基于商标使用申请注册或者基于商标使用意图申请。“在商业中使用”是《兰哈姆法》在商标注册阶段规定的使用要求,只有在商业中使用才能被注册。美国商标意图使用制度其实是分为两个部分的,前期与使用取得制相似,都要经过审查、公告、异议的程序,在收到核准通知以后还需提交声明书,最后声明也需要经过商标注册主管部门认定,只有在认定也通过后,申请人才能获得商标专用权。

“使用”概念贯穿于《兰哈姆法》。美国虽然规定了两种商标申请方式,并且在申请阶段都有使用要求,但是二者的标准却有很大差异,基于注册条件的使用要求相较于另一种要更低,在商标注册阶段和商标维持阶段使用要求也做了严格区分,商标维持阶段使用要求标准是严于前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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