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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许可的立法及司法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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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津科技大学

作者:刘行

目前直接对商标使用许可进行规定的是商标法第43 条: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我国《商标法》并未对商标许可使用带来的商标增值利益如何分配,以及许可使用合同到期后对公共利益造成的影响如何救济作出相关规定。间接救济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一些民法上的基本原则。就目前的判例来看,审判主要的依据为民法上的公平原则和合同法的自愿原则。缺乏对商标使用许可的直接立法,而间接立法以及基本原理增加了法官的主观性,这也是相关案件反复裁判,难以解决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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