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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本国主体与外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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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主体国籍的不同,可以将知识产权的主体分为本国主体与外国主体口所谓本国主体.是指享有知识产权的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谓外国主体.是指享有知识产权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知识产权法对外国人的主体资格,主要奉行“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各国知识产权法关于外国人的主体资格,有不同的规定。著作权法的通行规定是,外国人创作的作品在同一境内首先发表,应当享受与该国公民作品同等的保护;不在该国境内首先发表的,则根据国家之间双边条约或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或在互惠基础上.给予保护。工业产权法的通行规定是,在本国境内有经常居所或营业场所的外国人享有与本国人同等的待遇;在境外的外国人,依照其所属国与本国缔结的双边条约或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或按照互惠原则办理。这些规定说明,知识产权法主要采取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只要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之一,外国人即可与本国人享有同等的权利,而在权利的范围和内容上不加限制。

国民待遇原则是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上,国际公约的成员国必须在法律上给予其他成员国的国民与本国国民所享有的同样的待遇;二是对非成员国国民,只要其作品在该国境内首先发表(著作权法),或在该国有经常居所,也应当享有同该成员国国民相同的待遇。国民待遇原则打破了知识产权地域性效力的限制,使相同的权利人在其他国家也得到保护。允许外国人与本国人享有同等的民事地位,旨在保护本国人在国外的知识产权利益不受侵犯,同时也是为了吸引外国先进技术和优秀文化。因此,这一原则得到世界各国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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