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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废弃请求权与相关请求权的关系及其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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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知识产权

作者:张 耕 汤贞友

废弃请求权与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请求权均属知识产权请求权,31但三者的关系多有争议。为更好地适用商标废弃请求权,应厘清其与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请求权的适用关系。

(一)废弃请求权属知识产权请求权: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

在《知识产权编》学者建议稿中,废弃请求权并非放置于知识产权请求权之下,而作为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子项。32《商标法》修改在损害赔偿条款之下新增第4款、第5款作为商标废弃请求权规范,也体现了同样的思路。这容易给人造成一种误解,商标废弃请求权如损害赔偿请求权一般采取过错归责原则,甚至具有相同的适用要件。但这种理解是不对的,废弃请求权与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请求权一样属于知识产权请求权,旨在保障和恢复知识产权专有性的圆满状态。知识产权请求权“以加害行为具有违法性为要件,不以故意或过失为必要”33,“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等物权保护方法(知识产权请求权)均应适用无过错责任”34,因此商标废弃请求权的适用要件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适用条件有根本的不同,不能混为一谈。

(二)商标废弃请求权与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请求权的关系

有观点认为废弃请求权并不是一项独立的请求权,它必须与停止侵害请求权或排除妨害请求权相结合,一并行使。35实践中,人民法院也常在停止侵害后附带判决销毁商标侵权物品。36这反映了商标废弃请求权与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请求权的交织状态,应进一步明晰它们的适用关系。

废弃请求权适用除了要有侵害行为外还须有知识产权侵权物品,但是实践中侵害行为的出现往往伴随着侵权物品,因而权利人经常在请求停止侵害的同时附加提出侵权物品的处置请求,人民法院将废弃侵权物品的判决一并纳入停止侵害中也不足为奇了。但是两者是不同的,商标废弃请求权针对的对象为商标侵权物品,停止侵害请求权关注的是侵害行为本身。此外,商标废弃请求权和停止侵害请求权都以侵害行为存在为前提,但前者还须有商标侵权物品并以消除侵权物品的妨害为目标,后者适用于侵权行为或侵权状态继续存在的情形,以停止侵权行为或消除侵权状态为目的37。因此,两者的适用并不是包含关系,而是独立关系。商标废弃请求权的适用并不必然导致商标停止侵害请求权的成立,当商标侵害行为已经停止,但侵权者仍留存侵权物品,权利人仍可提起商标废弃请求权,但继续适用停止侵害的救济方式已不合时宜。

排除妨害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在他人可能侵害其知识产权时,可请求对方不为一定行为,以防止侵害发生的权利。38根据知识产权请求权,对于侵害其权利者,权利人得请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请求防止之。39预防性法律保护措施的本质在于它不以加害行为已发生为前提,40当有侵害之虞,尚未实际发生侵害,废弃请求权与排除妨害请求权的行使确实存在高度的重合。但两者是两种性质不同的请求权,废弃请求权规制的对象是侵权物品,排除妨害请求权是以妨害行为为关注对象。两者都是以妨害行为、有侵害之虞为前提,但是不一定同时发生。例如,甲的注册商标图案被乙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但尚未实际实施该专利,此时甲得以提起排除妨害请求权救济权利,但不能适用商标废弃请求权。妨害行为可能产生侵权物品,也可能不产生,因此商标废弃请求权一般附属于商标排除妨害行为请求权,与其结合行使。

(三)商标废弃请求权适用的要件

商标废弃请求权的适用要件为:其一,有侵害行为或侵害之虞;其二,存在商标侵权物品。此外,商标废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这是知识产权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显著区别。对世权请求权因权利对象的存在而有意义,只要权利对象存在,即可主张请求权,除非因善意取得等制度切断对世权的效力。41因此只要商标权有效,权利人均可主张商标废弃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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