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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废弃请求权的废弃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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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知识产权

作者:张 耕 汤贞友

销毁、禁止进入商业渠道和允许进入商业渠道是商标侵权物品处置的三种方式,其执行主体以及具体执行程序须一步确定。司法机关应为商标侵权物品处置的当然执行主体。但“主管机关有权力责令货物被处理,并不意味着主管机关有亲自执行处理货物的义务,它们也可以委托其他机构处理”。50正如海关处置侵权货物时,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其也可以委托权利人销毁侵权货物。51因此,司法机关可自己处置商标侵权物品,也可以委托权利人或其他机构进行销毁、捐赠、拍卖等。

第一,对不同的处置方式,废弃执行程序也有所不同。就销毁的处置方式而言,销毁不仅可以指焚烧使物质载体完全消失,也可以通过拆除、粉碎使其改变物理形态或失去功能,执行过程中可将其进行分拆、压扁,然后对分拆的部件、变形的物品进行回收利用。司法机关可以责令侵权者进行,销毁的成本也由其承担,因这是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被责令销毁的商标侵权物品也可以交由权利人处置,他国也有类似规定。根据英国版权法,经版权人申请,法院可以将侵权复制品或侵权物品(侵权的工具)交付于其或法院指定之人。52在Cariou v.Prince案53中,美国的地方法院判决被告将所有侵权复制品交付扣押、销毁或原告决定的其它处置措施。因此,在不违反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商标侵权物品不一定非要销毁,可以将其交由权利人回收利用或作其它处置以充分利用资源,但应适当减轻被告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关于禁止进入商业渠道,捐赠给公益机构为其主要的模式。这方面海关有非常成熟的经验可资借鉴,其对没收用于公益事业的侵权货物有监督义务。54根据海关与红十字会的备忘录,海关应监督捐赠货物的去向和用途,防止红十字会将货物用于其他用途或进入流通渠道。55司法机关对公益机构应进行必要的监督,使得捐赠侵权物品严格用于特定用途,防止移作它用甚至进入商业渠道。将商标侵权物品用于救灾等捐赠时,捐赠商品的侵权特征依然会对权利人造成损害,我国对此应有更高的要求,司法机关在移交公益机构前应尽量消除侵权物品的侵权特征,将其标记为捐赠物品,避免再次给权利人造成任何损害,将侵权风险降到最低。

第三,拍卖为商标侵权物品进入商业渠道的主要方式,司法机关在拍卖商标侵权物品前“除了要求删除商标以外,还要求对侵权货物的主要特征,尤其是外观特征进行改变后才能拍卖,如若无法改变,就予以销毁”56。允许进入商业渠道必须被严格限制,假冒商品的外观状态必须作出足够改变,使得消除所有侵权特征,不得简单去除商标即放行。另外,有的假冒商标侵犯了他人以商品外形注册的立体商标,商标根本无法去除。也有的假冒商标的商品模仿真品的整体商业外观,不是单纯加贴假冒商标,即使被去除商标也与真品有很高的相似度。对于这些假冒商品,不得进入商业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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