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知识库 > 了解《尼斯分类》的分类逻辑体系,准确认定商品概念竞合的关系

了解《尼斯分类》的分类逻辑体系,准确认定商品概念竞合的关系

热门标签:2020电销机器人排行 肥东百度地图标注 电商外呼系统项目概述 成都销售电销机器人线路 宿州防封外呼系统厂家 r语言做地图标注点 孝感销售电销机器人招商 广州人工外呼系统供应商 电销机器人怎么调节声音
来源:中国检察官

作者:林胜超、傅蝶蝶

《尼斯分类》的分类方法是“类、组、种”三层式分类,虽然一般认为同一组的不同子类物的商品仅仅相类似但不是同一种商品,只有在具体名称上列举一致的商品,才属于“同一种”。但事实上,《尼斯分类》的分类逻辑与一般民众理解有所出入,同一类似群里的商品并非都是并列关系,存在着整体与部分关系或上下位概念关系。因此,同一类似群里的不同商品并非是绝对的不同种商品。

1.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整体的,侵权商品为部分的,应认定属于“同一种商品”。例如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分类号120199“汽车”,侵权产品为分类号120023“汽车引擎盖”,如果认为120199 号商品与120023 号商品属于同一组商品,为两种商品,就会得出“汽车”和“汽车引擎盖”属于两种商品的结论。但“汽车引擎盖”显然属于“汽车”的一部分,故可以认为,侵权商品的整体与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部分为同一种商品,全部侵权商品均应计入非法经营数额。

2.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部分,侵权商品为整体的,需考虑商标的附着情况。同样以上文“汽车”与“汽车引擎盖”为例,如果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汽车引擎盖”,侵权商品为“汽车”,在概念上属于部分与整体关系,显然不能以侵权商品全部金额计算。但是否可以认定侵权商品“汽车”上的“汽车引擎盖”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对其他部分的金额予以剔除呢?笔者认为,侵权商品为整体关系的,讨论二者概念重合部分是否构成侵权,需判定相关部分有无附着权利人注册商标。例如,侵权商品汽车的引擎盖上并没有附着权利人注册的商标,自然不存在“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情形,也不会对公众造成混淆。

3.同一类似群下的不同子类物存在上下位概念时,应认定属于“同一种商品”。即使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和侵权商品分属于同一类似群下的不同子类物,若二者存在上下位概念或包含与被包含关系,无法从逻辑上排除属于同一种商品,应认定具有同一性。例如,假冒“ARROW”案的权利人并没有注册“置物架”,其注册的是同一类似群中分类号为200041 的“家具”。如果认为200041 号商品与200108 商品属于同一组商品,为两种商品,就会得出“家具”和“置物架”是两种商品的结论。而事实上,“置物架”为“家具”的一种,两者应认定为同一种商品。


标签:宜宾 池州 玉林 洛阳 河南 中山 承德 乌兰察布

巨人网络通讯声明:本文标题《了解《尼斯分类》的分类逻辑体系,准确认定商品概念竞合的关系》,本文关键词  了解,尼斯分类,的,分类,;如发现本文内容存在版权问题,烦请提供相关信息告之我们,我们将及时沟通与处理。本站内容系统采集于网络,涉及言论、版权与本站无关。
  • 相关文章
  • 下面列出与本文章《了解《尼斯分类》的分类逻辑体系,准确认定商品概念竞合的关系》相关的同类信息!
  • 本页收集关于了解《尼斯分类》的分类逻辑体系,准确认定商品概念竞合的关系的相关信息资讯供网民参考!
  • 推荐文章